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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架构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架构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架构

“《银行法》”是台湾金融监管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银行法》”第19条及第139条规定,台湾办理存款及放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等的主管机关为“财政部”及省市财政厅;其他金融机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财政部”还依据“《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管理外汇条例》”管理各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及外汇相关业务等。
台湾的信用合作社原来由“内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管理,后来由于信用合作社经营违规严重,台湾当局于是制定了“《金融主管机关受委托统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暂行办法》”,规定信用合作社的主管机关为“财政部”和省、市政府财政厅以及县政府。对于农会信用部以及渔会信用部,台湾当局制定的“《农会信用部业务管理办法》”及“《渔会信用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它们的主管机关为省、市政府财政厅以及县政府。
在金融监管职权划分方面,“《银行法》”明文规定,批准银行设立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最低资本额、业务范围、银行合并或变更、增设分支机构、金融业务检查以及银行违规的处分行政权力等,属于“财政部”。省、市政府财政厅依法执行“财政部”的规定,并负责监管当地的金融机构。
对于货币市场、信用卡业务和有关专业金融机构(如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中心),以及“《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财政部”是主管机关。
对于资本市场及期货市场,“《证券交易法》”及“《国外期货交易法》”规定,“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是主管机关。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包括证券发行的管理、证券及期货交易的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以及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事业的管理等。在“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大框架下,台湾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商同业公会则分别为管理证券市场集中交易以及店头交易的自律机构。
对于保险市场,台湾当局制定的“《保险法》”规定,由“财政部保险司”负责管理。同时,在“财政部”的授权下,“中央银行”和“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等也可以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 三、金融监管制度   (二)存款保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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