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优抚
自1940年至1990年,山东农村群众拥军优属有四种优待办法:
1.优救粮。1940年12月1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施行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1943年4月2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施行了《修正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提出对贫苦抗日军人家属给以一定的优待救济粮,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优待救济粮以县为单位每年发放两次。县以上部队的抗属每户每年优待粮食最少75公斤,最多不超过125公斤;区以下武装抗属,每户每年优待粮食最少60公斤,最多不超过100公斤。据统计,1943—1945年优待抗日粮食共5 529.8万公斤,优待47.9万户,户均140公斤。1946年8月,山东省政府对优救粮的提取和使用作了规定:全省优救粮的总数,占全部公粮的10%。优待公粮的开支,全省统一调剂。
2.代耕。作为群众优待的一种主要形式,从抗日战争时期就已经开始存在,建国后至1955年,代耕工作不断发展和完善。1955年2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东省革命烈士、革命军人代耕试行办法》,规定对无劳力或劳力不足又无其他收入之烈、军属实行全部或部份代耕,使其土地产量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土地的收获量。代耕对象为革命军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家属、二等甲级以上荣誉民兵;民工家属;脱离生产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革命工作人员家属。负担代耕的人员,是从事农业生产及兼营农业生产的18—55岁男正半劳动力,并采取“劳力统筹齐工找米”的办法解决代耕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代耕的形式有固定制、资耕制和拨工制。固定制分为两种:
❶固定到一户或数户;
❷固定到农业生产互助组。全省实行固定代耕制的占85%。资耕制分为两种:
❶以乡或村为单位,按代耕所需工数,折米统筹,由烈军属领米自由雇工耕种;
❷按代耕所需工数,印代耕工票,发给代耕人,代耕人凭票向乡政府领粮。全省实行资耕制的占13%。拨工制,即由村政府按农时拨劳力给烈军工属干活。全省实行拨工制的占2%。1954年,享受代耕和助耕508 517户,占其总户数的53.3%;代耕420.9万亩,占总地亩数的32.8%。
3.优待劳动日。从1956年农村实行合作化至1980年,农村群众优待由原来的代耕变为优待劳动日。1957年4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高级农业合作社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草案)和1965年5月颁布的《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规定,优待劳动日的对象为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军士兵家属(包括公安部队士兵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优待劳动日标准:保证优待户的生活略高于或不低于当地社员的平均实际生活水平。优待劳动日分夏秋两次兑现。优待负担,由生产大队统一核算,调剂平衡。1980年,全省优待34. 4万户,优待劳动日6274.7万个,户均182个劳动日。
4. 优待现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适应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情况,全省从1981年开始,群众优待形式由优待劳动日转变为粮款定额优待,1983年后改为优待现金。1982年9月,经山东省五届人大常务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和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由原来只优待生活有困难的改为普遍给予优待。对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优待所在生产大队(村)一个整劳力全年劳动所得的1/2—2/3。对革命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仍根据他们的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优待金由原来的生产大队负担改为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从1983年开始,到1986年底,全省2 466个乡(镇)全部实行了优待金统筹。有些地方还实行了结合征兵定优待,为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的战士家属发奖励优待金,给孤儿单身战士储存优待金等新的优待办法。
1989年11月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颁布实施了《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对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享受国家抚恤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优待,保障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对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适当优待,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对义务兵家属普遍给予优待,每户年优待金额须相当于当地一个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数额。1990年,全省优待59. 2万户,优待款1. 89亿元,户均优待款322元。其中,义务兵家属优待27. 4万户,户均优待款4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