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优待
1.代耕。新中国成立后,各地政府在减租反霸和土地改革工作中,首先对农牧区缺少劳力的烈军属在分配土地、耕牛、籽种时给予照顾,然后发动群众代耕,解决他们在生产中的困难。到1955年,自治区各地组织烈军属代耕小组1 300多个,使80%的烈军属得到了代耕,生产、生活都有了可靠的保障。
2.优待劳动日。1956年开始对烈军属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代替过去的代耕制度。优待办法是:以当地中等生活水平的社员全年所做劳动日为标准,减去烈军属自做劳动日,其差即为优待部分,年终兑现。1957年全区有35个县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1958年“大跃进”开始,优待停止。1962年恢复优待。优待办法是由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按全队平均工分给烈军属补助。1964年,据22个县统计,共优待烈军属4 152户,优待劳动日2. 96万个。“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这项制度再度被迫停止。1979年再次恢复。是年,全区共优待军属6 372户、烈属262户、残废军人82人,优待工分折款80万元。198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政策,是年,全区优待工分折合现金229. 5万元。
3. 优待现金。农牧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过去的优待办法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各地逐步将优待工分改为优待现金,实行由乡、镇平衡负担的办法。优待标准根据生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情况,按一个整劳力全年平均实际收入的2/3给予现金优待。1985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自此农村优待工作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轨道。见表10-5-5。
表 10-5-5 农村优待情况
| 优待户数 (户) | 优待现金 (元) | 优 待 金 (元) |
1980 1985 1990 1991 1992 1994 1995 | 636 8 234 8 113 9 330 10 546 10 496 9 418 | 860 000 2 376 000 3 630 700 3 811 800 5 036 600 5 379 000 5 986 000 | 112 288 448 409 478 512 636 |
(一)群众优待
自1950—1993年,宁夏农村群众拥军优属有三种优待办法:
(1)代耕。作为群众优待的一种主要形式,抗日战争时期在老区盐池县已经开始实行,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代耕工作在全区不断发展和完善。1952年3月25日,宁夏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宁夏省革命烈士、军人家属代耕暂行办法》,规定凡烈、军属有土地无劳畜力者,均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代耕之优待;有土地而缺乏部分劳畜力者,可给予帮耕之优待。1954年2—3月,全省对代耕工作进行了检查整顿,进一步明确了代耕范围是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全无劳畜力、生活低于当地一般农村者,予以代耕土地之一部或全部,供给制、包干制革命工作人员家属,生活确实困难的,酌予代耕(或帮工)。负担代耕的人员是年满16—55岁,从事农业生产的男劳动力,并采取以乡为单位实行“劳畜力平衡代耕”、“以金抵工”的办法,解决代耕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代耕的形式有固定制、工票制和临时派工制,以固定制为基本形式。固定制分为两种:
❶固定到一户或数户;
❷固定到农业生产互助组织(互助组或合作社)工票制,既按代耕所需工数,发给代耕户工票,用工时持票找人代耕,完工后,凭票向乡政府兑取现金。临时派工制,即随时用工,随时由村干部给拨派。1954年,享受代耕的烈军属1 050户,占其总户数的14.6%。
(2)优待劳动日。从1956年农村实行合作化一1980年,农村群众优待由原来的代耕变为优待劳动日。1957年2月,甘肃省民政厅(当时宁夏归甘肃省所辖银川专区)《关于烈属、军属、残疾军人优待劳动日的指示》和1962年7月中共自治区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关于加强优待烈属、军属工作的规定》以及1967年4月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优待劳动日工作的通知》规定,优待劳动日的对象为没有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士家属、军士、兵家属 (包括武装民警士兵家属)、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慢性病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劳动日标准: 必须使优待户的实际生活水平稍高于(或不低于)所在生产队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优待的劳动日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统筹负担。优待原则是(1961年开始):凡是一口人的户,按二口人优待,二口人的户,按三口人优待,三口人以上的户,则按有一口人算一口计算优待。优待劳动日,于每年春耕前评定,年终决分时,本着“水涨船高”的精神,可适当增加。优待劳动日同一般社员自做劳动日一样,参加实物和现金分配。1979年,全区优待7 072户,优待劳动日1 019 469个,平均每户144个。
(3)优待现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适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情况,全自治区从1981年开始,群众优待形式逐步由优待劳动日转变为粮款定额优待。1981年,山区对每户现役军人家属年平均优待小麦200—300公斤,川区年平均优待现金300元。1984年8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办法》,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普遍享受群众优待,优待标准要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并统一实行现金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仍根据他们的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优待金由原来的以村统筹改为以乡(镇)统筹提取。从1984年开始到1990年底,全自治区297个乡(镇)全部实行了优待金现金统筹,有些地方还实行基本优待金加奖励金的办法,奖励超期服役、立功受奖的战士,给孤儿单身战士储存优待金等新的办法,有的地方还进行了以县为单位统筹或全民统筹优待金的改革。
1990年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强调对农村义务兵家属普遍给予群众优待,优待标准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并根据义务兵的股役年限和表现,实行基础优待金加奖励优待金的办法。对享受抚恤和补助待遇的对象,其生活仍达不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实行群众优待。1992年全自治区优待5 571户,优待款242.8万元,户均优待款434元。其中:义务家属优待5 183户,优待款229.7万元,户均4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