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购政策
国家为了协调商品的产销平衡和解决供求矛盾,稳定市场物价,对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商品,国家以指令性计划形式,规定由商业部门向生产单位和生产者的产品实行统一收购,不准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凡列入国家统购的商品,生产者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卖给国家指定的商业收购单位。国家从1951年1月对棉纱实行统购开始,1953年1月起又对粮食、植物油料实行统购,1954年9月起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同时实行统购的还有茶叶。195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黄红麻、茶叶等品种实行统购。列为统购的商品,其收购、调拨、加工、出口、销售、库存等全部指标均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地必须执行,非经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单位不得任意变更。随着生产的发展,统购品种逐渐减少,只有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和棉花统一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