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粮食购销体制改革
1. 调整粮食政策。浙江省粮食统购统销实行到1984年才取消,但从1979年开始,粮食政策已经有了调整。1979年3月,浙江省调减粮食征购基数原粮20万吨,提高粮食统购价20%,超购粮加价幅度从30%提高到50%。同时,省里拨出15万吨粮食扶持山区发展生产,其中10万吨解决山区人民的低口粮问题,5万吨调整提高对基地造林,发展毛竹,适当增加棉区、渔区和蔬菜区的粮食定销指标。在丰收年景,为了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浙江省继续执行增产增购和增产抵销的政策。对已完成征超购任务,留好“三留粮”还有余粮的生产队,国家协调进行议购,每议购50公斤原粮奖给化肥2.5公斤。1981年浙江再次调减粮食征购基数36.9万吨原粮,整个征超购任务仍然一年一定,要保证完成。1982年粮食年度开始,按照国务院确定浙江为自给省的要求,省对县市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办法,对余粮队实行粮食征超购任务包干,对缺粮队实行定销指标包干。各县市在向社队落实省确定的征超购包干数的基数上,加1%—3%的机动数,用于丰歉调剂。征超购包干任务规定分品种的数量,由粮食部门与生产队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应由生产队负责将国家规定的粮食种植面积、征超购任务连同集体提留粮,一并承包到户。
1983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 《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提出要按照全年粮食包干指标,确定分季征购、超购交售任务;农户在完成分季粮食征购、超购任务后,还有余粮继续交给国家的,可以按加价付款,顶抵全年粮食超购任务,也可以按议价付款,不抵超购任务,还可以上市出售;以县为单位,完成分季粮食征购、超购任务后,农村 “四坊”(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除了来料加工外,可以上市采购粮油,加工成品出售。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上市采购自己食用的粮食,但不许贩运。根据市管县的新体制要求,改变议价粮分成办法,从原来的省和县 (市)对半分成,改为省四、市 (地)一、县 (市)五的比例分成。1984年下半年出现 “卖粮难”问题,省政府决定,从春粮、油菜籽上市开始,在粮油征购的同时,实行多渠道经营,允许供销社、农村其他合作商业和农民个人收购和运销,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还规定,在保证完成当年粮食征购超购任务的前提下,对议价收购的粮食和市场吞购的粮食,实行省同市、县对半分成。
2. 实行合同定购。从1985年粮食年度 (即4月1日)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改变购销倒挂的不合理状况。1985年省分配各地的粮食合同订购指标为275万吨,粮产区以户为单位自报定购数量,粮管所与农户签订定购合同;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只限于稻谷、小麦、玉米三种,按“倒三七”比例价计价(即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下同),其中早籼谷按“倒三五、六五”,晚籼、杂交、晚糯、晚粳谷按“倒二八”,小麦、玉米、籼糯、早粳、早糯按“倒三七”;合同定购以内的粮食,国家给予化肥补助,每50公斤奖售标准氮肥3.25公斤,其中一半尿素; 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由生产者自行处理,自由购销。如市场价低于统购价时,国家按统购价敞开收购;农业税一律征收现金。1986年全省粮食定购计划267. 5万吨,作为硬任务层层落实到村、户,并实行分季考核,全年统算;有定购任务的农户,农业税恢复交现粮; 合同定购内的粮食,继续奖售平价化肥,奖售标准改为每50公斤原粮供应平价尿素1. 75公斤;并对任务内的晚粳谷、晚糯谷、杂交谷(含晚籼谷)继续实行补助金;定购以外的粮食实行议价收购,价格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1987年全省粮食定购任务仍为267. 5万吨。为了给各地留有一定的粮食机动余地,省对市、县按比例价结算的基数定为247. 5万吨原粮,并按这个基数实行包干,一定二年。同时在国务院规定适当提高稻谷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对交售任务内的晚粳谷、晚糯谷每50公斤保留优惠补助金各1元,杂交谷(含晚籼谷)0.5元;对定购内的粮食实行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的办法,每50公斤粮食供应平价尿素2. 5公斤、柴油1公斤,按定购粮食价款的20%发放预购定金。1988年全省粮食定购任务不变,购、销、调包干年限延长到1990年,多购少销粮食归县(市)使用,少购多销的粮食,由县(市)购买议价粮补足,上调粮食不得短少;提高小麦、玉米的定购价格,统销价也相应提高;对定购的粮食(除公粮外) 每50公斤给予价外补贴2元; 挂钩尿素的标准,1988年每50公斤粮食供应平价尿素6.5公斤,1989年增加到7. 5公斤。
从1990年度秋粮收购开始,浙江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作为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农民在完成交售定购任务以后尚有多余的粮食要求出售,提倡和推行同农民签订议价粮收购合同,把这部分粮食的购销逐步纳入计划轨道。定购任务内每50公斤粮食供应平价尿素增加到8公斤,挂钩柴油和预购定金政策不变。1991年省对各市、县开始实行新的一轮包干,一定二年。省对金华、衢州以及杭州、丽水、湖州个别县的任务调减了8. 7万吨,调减后,省和市县的定购包干结算基数只有23.88亿公斤,已到国家和省包干任务的极限。市、县内乡(镇)村之间、农户之间,因土地人口变化或定购任务畸轻畸重的,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市、县在定购任务总量内作了适当调整。
1992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放管结合、灵活、畅通、可调控的体制,在认真执行粮食购销政策,确保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和专项储备任务的前提下,发展多渠道流通,搞活经营,促进生产发展。并根据粮食购销同价后的新情况,决定从1993年粮食年度起,对各市县粮食定购结算基数调整为190万吨,比原来减少48.8万吨,减少20.44%。
3.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1993年1月,浙江省为了加快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逐步实现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的目标,报经国务院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
(1)粮价改革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的批复》 (国函 [1992] 151号)精神,确定以“计划指导,放开价格,加强调控,搞活经营”为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计划指导,就是原国家粮食定购任务,除农业税征收现粮以外,其余实行指导性计划收购,按照市场需求和以销定购的原则,编制全省粮食收购计划,由粮食企业与农户或村经济合作社本着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粮食收购合同。合同中可以定量定价,也可以定量不定价,待收购时按市场价格计算。粮食销售,除军供粮油的供应办法和价格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以外,取消粮食统销制度,不再使用粮票。为稳定人心,对城镇居民按户发给购粮证。
放开价格,就是取消粮食定购、统销、调拨价格,粮食的购销价格,包括饲料、粮食制品的价格全部放开。同时,对城镇职工实行一次性的适当补贴。在粮食市场价格出现大起大落时,政府可以规定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
加强调控,就是国家必须掌握一定数量的粮食,专项用于应付灾荒、调节供求、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农业税一律征收现粮。省、市县三级建立粮食储备制度,按照大体保持三个月销量的要求,作为指令性计划执行,各市县必须保证完成。储备粮的投放、轮换、周转、价格等均由政府决定,由粮食部门代理。哪一级政府储备,粮权归那一级政府掌握,费用也由那一级政府负担。同时,相应建立省、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大力提倡农民储粮,可以农民自己储,可以由乡、村集体帮助储,也可以由粮食部门代储,搞“粮食银行”。
搞活经营,就是要加强粮食市场建设,培育发展粮食市场机制和体系。提倡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实行粮食多渠道流通。经营者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以从事粮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提倡产销直接见面,农村集体和农民可以进城开设粮店,用粮企业和单位也可以到粮食产区办基地或直接采购粮食。国营粮食企业要抓紧内部改革,尽快转变经营机制,积极参与竞争,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并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接受政府的委托,进行各种代理业务,特别是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方面的经营业务,并由政府付给合理的费用。
(2) 建立健全粮油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在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的同时,省、市(地)、县(市、区)各级政府对粮食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调控、分级负责。分级建立健全粮油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以应付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建立健全粮油储备制度。浙江省从1991年1月1日开始,建立了1万吨的省级议价粮食储备。1990年9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后,经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当年批准收转浙江省专项储备粮早籼谷50万吨。以后几年,在国家粮食储备局的关心和支持下,国家在浙江省存放的储备粮已有相当的规模。地方级(省、市、县三级)粮食储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到1992年底已达到100万吨的规模,其中省25万吨,县市75万吨。确定30个粮库为国家粮食储备库和省级粮食储备库,总仓容为81.5万吨。
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浙江省的粮食风险基金分两个层次筹集:
❶政府的粮食风险基金。全省规模不少于3亿元,其中省不少于1亿元,市、县不少于2亿元,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
❷企业粮食风险基金。基本来源:粮食商业企业按销售额的1%提取,在成本费中列支; 中央保留的粮食预购定金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