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加价款
1. 超购加价。
(1) 粮食超购加价。1960年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分别不同地区,按人均交售公粮和商品粮超过规定部分加价10%。1965年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交售公粮和商品粮超过550公斤的,其超过部分加价12%。1971年,实行征购 “一定五年”不变,超购部分加价30%。1979年超购加价幅度提高到50%。
(2) 食油超购加价。1959年起实行按超额完成统购任务的多少,分别给予相当于超额交售部分总值的5%、8%和10%的奖励,1972年实行超购加价30%,1979年提高到50%。
2. 比例加价。1983年起,油料超购加价首先改为比例计价 (即一部分按原统购价,一部分按原超购加价,两者比例固定),除棉籽仍按原统购价和胡麻按“倒二八”比例计价外,其他油料均按 “倒四六”比例计价。1985年,粮油统购改革为合同定购,定购内粮食按“倒三七”固定比例计价,油料仍按原规定“倒四六” 固定比例计价。1991—1992年,粮油购销不再倒挂后,对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补贴相应取消,仅保留对消费者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