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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粮食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粮食

(一)粮食

新中国成立初期,粮食部门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季节变化,及时调整粮食收购价格,一般在新粮上市前安排一次粮价,每年大体调整季节差价4~6次。同时根据牌价与市价的差距及时组织收购或抛售,使市场粮价大体接近牌价。
从1953年新粮上市起,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务院规定,当年秋季计划收购价格基本上按照现行收购牌价,郊县平均晚粳谷每50千克(下同)为9.08元,略高于全国水平,同时取消了季节差价。1960年,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交售商品粮超过100千克的部分,实行加价10%。1961年,全国粮食收购价格提高25%,上海市提高14.4%。晚粳谷收购价格提高到10.2元,同时取消上年的加价。1965年,以生产队为单位,平均每人交售公粮和商品粮超过50千克的部分商品粮加价12%。1966年,全国粮食统购价提高17.1%。上海市晚粳谷提高到11.4元,提高12.8%。这时,上海市的粮价与全国基本拉平,同时再一次取消超购加价。1971年,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超购部分又实行加价30%。
1979年,国务院决定全国粮食统购价格普遍提高20%,上海市晚粳谷收购价提高到13.6元,并把超购加价从30%扩大为50%。随后几年,全国粮食生产有了较快的发展,使国家加价收购的比重逐年上升。1984年,全国加价超购的粮食已达70%左右,而上海郊县由于收购基数较高, 1983年的超购比重只有18.8%。到1984年,上海市由于提前实行“比例价”,加价比重才达到67.3% 。1985年,国家改革粮食统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都按“倒三七”比例价(统购价占30%,超购加价占70%)收购。上海市根据郊县实际情况,晚粳谷按“倒二八”比例价收购,实际收购价格为19元。
1987年, 上海郊县合同定购晚粳谷的实际收购价提高为20.75元。同时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 开展议价收购, 议购价为27元。1989年, 合同定购价提高为26.8元, 议购价提高到52元。
1991年, 鉴于国家制定的合同定购价格偏低, 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 市政府决定, 对郊区合同定购的粮食都按议价收购。当年晚粳谷的议购指导价定为44元。1992年, 市场粮价有所下降, 议购指导价降为38元。1993年, 市场粮价仍有下降的趋势,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制订粮食收购保护价, 晚粳谷的保护价为51元。1994年晚粳谷计划外市场收购价上升为75元, 收购保护价为54元。1995年保护价又上升为90元。1996年收购市场价为100元。

☚ 二、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变化   (二)棉花 ☛

(一)粮食

(一)粮食

50年代初期,人民政府进行市场粮价的调节,一般一年安排一次粮价并随时调整,通过国营商业积极购销,使市场粮价与国营牌价大体接近。到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1957年,全区平均每50公斤统购价小麦10元,小杂粮7.5元。由于排除私商经营,取消季节差价,全区粮价变动较小。
1961年、1966年、1979年,全区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统购价,提高幅度分别为20%、17%、21.19%。1979年全区每50公斤统购价春小麦14.9元,冬小麦16.9元,玉米11.3元,粳稻14.90元。同时,对粮食超购部分实行在统购价基础上的加价奖励,加价幅度是:1960年10%,1965年12%,1971年30%,1979年50%。由于农民交售粮食逐年增长,粮食的实际购价(包括统购价和超购加价在内)也随之自动上升。
1985年,国家改革粮食统购制度,自治区对实行合同定购的三种粮食,按“倒三七”(即30%统购牌价,70%超购加价)固定比例计价,提价幅度40.32%,每50公斤收购价粳稻20.18元,冬小麦24元,春小麦23.29元,玉米15.26元。1993年,对原国家合同定购和专项储备的粮食,实行保护价和风险基金制度,规定当地原合同定购任务的40%购价放开,其余60%实行最低保护购价,中等冬小麦每50公斤32.60元,春小麦31元,玉米20.8元,粳稻谷35.9元,粳米55元。1994年,继续实行原定购部分“保六放四”政策,最低保护购价平均中等冬小麦每50公斤为54元,春小麦49元,玉米33元,粳稻谷52元,粳米81元,“放四”部分的市价过低时,仍由国家按国家定价收购。1995年定购任务内实行价外补贴,每公斤冬麦、粳稻、玉米补贴0.40元,大米补贴0.60元。定购外随行就市。

☚ 一、各类农产品收购价格   (二)经济作物 ☛

(一)粮食

(一)粮食

粮食的销售牌价在50年代后期开始调整,并有较大提高。全区平均每50公斤中等面粉销价1957年15.42元,1960年18.27元。1961年,购价提高,销价未动,第一次出现购销倒挂。1963年先提高农村销价,购销价格拉平。1965年再把城市销价提到与购价相同水平。1966年,购销价同时提高,购销价格持平。1979年,购价提高,销价未动,再次出现购销倒挂。1985年,改革粮食购销政策,合同定购的粮食实行比例价收购,供应农村的粮食销价提高到合同定购比例价水平,购销同价。供应城镇的粮食销价未动,购销倒挂。1991年,提高城镇的粮食销价,全区平均每50公斤标准面粉27.78元,1992年又提为38.78元。1993年,粮食销价放开,随行就市,取消原居民定量供应办法,停止流通粮票。1994年,调整粮食销价,小麦面粉分步到位,实行以棉补粮办法,全区平均每公斤零售价,标准粉产地1.45元,销地1.55元,特二粉产地1.65元,销地1.75元,特一粉产地1.8元,销地1.9元。其它粮食一步到位,不实行以棉补粮办法,每公斤产地调拨(批发)价大米1.75元,玉米0.78元,产销地批零差8%。1995年粮食销价未动。

☚ 二、主要农产品销售价格   (二)食用植物油 ☛

(一)粮食

(一)粮食

河北省在1983年以前还是一个缺粮省,但河北农村对中国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河北省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早在新中国成立前,河北人民响应党的号召,为保证军粮供应,省吃俭用,有粮交粮,有钱出钱。在抗日战争极为艰苦的1938—1942年,冀中人民上交公粮15.4万吨,1942—1945年,晋察冀边区所属的北岳区上交公粮15万吨,有力地支持了抗日战争。平津战役期间,冀中、冀东、北岳等区先后动员154万民工,40多万大小车辆,60余万头牲畜,运送军粮达15.3万吨。平津战役结束后,冀南区东西每7.5公里、南北每15公里设一个兵站,备足粮草保证军粮补给。1949年初,冀中区向北京集运粮食2.5万吨,同年8月,全省由新成立的粮食局统一管理粮食的征购、储存、调用和供给,在各专区设区粮库,在水陆交通干线设县分库,通过及时调度支援全国,为全国的解放做出了巨大贡献。八年抗日战争和三年解放战争,广大农民艰辛劳动,努力生产,节衣缩食,每人每年要负担40千克小米的公粮供给前方后方,约占农民年收入200千克(小米)的20%。
新中国成立后,河北省人民不屈不挠,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抵制十年动乱的干扰,开展了大规模的以农田水利工程为主的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使河北由一个缺粮省变为产粮大省,大大提高了全省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为全省国民经济的腾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全省平均粮食播种面积亩产由1949年的43.22千克变为1996年的260.5千克,粮食总产由1949年的469.5万吨增长到1996年的2 789.9万吨。47年累计产粮66 217.27万吨,其中小麦20 356.26万吨,稻谷2 125.6万吨,玉米21 912.65万吨,大豆2061.68万吨。同期农村通过国家征购议购上交国家的粮食达15 672.98万吨,占全省累计总产量的23.7%,其中通过国家征购上交的粮食总量约12069.6万吨,占累计粮食总产量的18.23%。
河北农村在新中国成立后不同历史时期的粮食产量和上交国家的情况是: “三年”恢复时期和 “一五”时期,全省粮食平均亩产59千克,平均每年产粮757.8万吨,粮食累计总产6 063万吨,其中上交国家1 251万吨,占累计粮食总产的20.6%; “二五”时期,由于大跃进中的 “浮夸风”、“共产风”、“高估产、高征购” 的影响,平均每年产粮691.1万吨,粮食累计总产3455.4万吨,比 “一五” 时期有所下降,但5年内上交公粮1 078.5万吨,占累计粮食总产的31.2%,特别是1959年,全省农村上交公粮332.33万吨,占当年粮食产量的44.93%。整个 “二五” 时期,全省平均每人每年产粮182.2千克,而全省农业人口每年人均占有粮食只有173.6千克,低于全省人均占有水平8.6千克。广大农民吃糠咽菜,为全省国民经济渡过难关做出了巨大牺牲。三年调整时期,平均每年产粮754.3万吨,累计粮食产量2 263万吨,其中上交347.8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15.4%。
“文化大革命” 时期,全省粮食生产受到了严重干扰,但在广大农民艰苦奋斗,排除万难抓生产的努力下,粮食生产在 “文化大革命”期间还是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对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粮食亩产于1970年超过100千克,达110.6千克,年粮食总产于1966年首次突破1 000万吨大关,达1 094.7万吨,多年平均年产粮1 242.45万吨。十年内累计生产粮食12424.5万吨,上交公粮1 726.8万吨,占产量的13.9%。“五五” 时期全省年平均生产粮食1556.4万吨,累计产粮7 782万吨,其中上交公粮1 085万吨,占粮食产量的14%。
“六五” 时期是河北省粮食生产大发展的时期,平均粮食亩产达177千克,比 “五五” 时期的132千克增加了45千克,全省年平均产粮1 812.1万吨,“六五” 时期累计生产粮食9060.59万吨。全省人均粮食产量于1983年突破350千克,实现了全省粮食的自给,这一历史性的转变给河北省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全省粮食长期紧缺的局面得到了很大改观,1982年实行粮食购销调包干 “一定三年” 的政策,农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以外的粮食,实行多渠道流通,所以 “六五”后期,农民除上交公粮外,还自由出售剩余的粮食。5年内,全省社会粮食收购量达2 138.3万吨,占累计粮食总产量的23.6%,其中通过国家定购上交1 750万吨,占粮食累计产量的19.3%。“七五”、“八五”期间,全省粮食平均亩产分别为202.4千克和237.8千克,粮食亩产于1988年稳定通过200千克,年粮食总产量也在当年稳定通过2000万吨。“七五”和 “八五”期间年平均粮食产量分别为2050.7万吨和2419.4万吨,粮食累计总产分别为10253.5万吨和12 097万吨,农民通过国家定购或议购上交粮食总量分别为1 624万吨和3 038万吨,占各期粮食累计产量的15.8%和25%,而同期全省社会粮食收购量分别达2 843万吨和4496万吨,分别占粮食累计总产量的27.7%和37.2%。

☚ 二、主要农产品贡献   (二)棉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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