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粮食
新中国成立初期, 上海市场管理薄弱。二白 (大米、棉纱)一黑 (煤炭)成为市场上投机的主要目标。加以1949年华东地区遭水灾, 粮源不足, 从而出现4次粮食涨价风。第一次是在6月上旬,中白粳批发价在10天内从每50千克 (下同)0.27元, 上涨到0.83元。第二次涨价从6月下旬开始, 到7月中旬, 中白粳批发价达到3.75元的高峰。以后逐步回降, 到10月20日降为1.99元。10月下旬发生第三次涨价, 中白粳批发价上升为2.5元, 到11月下旬上升到8.7元。1950年元旦以后, 第四次涨价风又起,2月份, 国民党飞机轰炸上海, 进一步影响粮食价格, 3月份, 中白粳批发价达到17.95元。这个价格, 比1949年6月初的粮价高出约60倍左右。
1954年6月, 实行粮食统销价格, 同时取消批发价格。中白粳统销价定为15.15元。1955年, 对居民口粮实行按人定量, 凭票供应。对工商行业用粮,核定计划, 凭证供应。经济困难时期, 为节约粮食, 降低食米加工精度, 但统销价格水平基本不变。1961年,粮食提高收购价格后, 统销价没有变动, 经营部门出现政策性亏损。1966年, 粮食统购价提高后,适当提高了统销价, 同时执行国家质量的统一标准。上海标二粳米的统销价定为16.4元, 粮食部门继续亏损经营。统销价提高以后, 采取降低中、小学学杂费和降低煤球价格等措施,平衡居民收支。
1979年以后, 粮食收购价格多次提高, 提高幅度也较大,但居民定量供应的口粮和计划安排的工商行业用粮, 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 销售价格都没有变动, 致使国家财政补贴不断扩大, 因而逐步扩大实施计划外粮食的议购议销。1991年5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 上海市将标一白粳的统销价提高为30元。1992年4月, 又提为47元。
1993年4月, 国务院决定改革粮食流通体制, 取消粮食计划供应办法, 放开粮食销售价格。但当时为了保持市场价格平稳, 由有关部门发布行业参考价格, 标一粳米的参考价为65元, 当年12月提高为80元。
1994年6月, 国家又规定主要粮食品种恢复实行国家定价, 标一粳米零售价定为97元。1995年3月,又提高为120元; 同时对特困家庭发放 “帮困粮油供应卡”, 凭卡每月补贴一定金额的粮油食品。
(一) 粮食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解放初期,天津粮食市场上的批发、零售价格均为私商左右,短期内发生多次大的价格波动。为了巩固刚刚建立起的政权,市政府采取了恢复建立粮食批发市场、组织私营粮食代售店、扶持发展合作社经济、国营粮食部门平抑市场粮价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稳住市场粮价。经过一年多的反复较量,国营粮食部门逐步取得了控制市场的主动权,粮价趋于了稳定。
1950年3月,政务院又颁布了 《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的决定》,明确全国公粮 (除地方附加粮外)归中央财政部统一调度,扭转了解放以来粮价上涨的趋势,粮价得以稳定。1950年12月,天津市场六种主要粮食的价格水平为: 面粉每500克0.10元、大米0.09元、小麦0.07元、小米0.08元、玉米0.05元、黄豆0.06元。
2.计划经济时期。1953年,根据中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天津市委决定在11月份实行面粉计划供应,12月份实行粮食的全面计划供应,具体价格由国家统一掌握。粮食“自由价格” 的历史从此结束。1954年5月,天津市修定了郊区统销价格,缩小了郊区购销差率,取消了市区与郊区之间和郊区内远、中、近程村的地区差价,统一了粮食销售价格。1958年,部分粮食价格水平: 每500克小麦统购价0.117元,统销价0.136元; 小站米统销价0.19元; 红高粱统购价约为0.071元。
1960—1962年,国家经济困难,粮食供需矛盾突出。1961年6月,较大幅度地上调了粮食统购价格,统销价格不动,缩小了购销差价,并在部分粮食品种中出现购销价格“倒挂” 的现象。1963年11月,上调郊区和城乡工商行业用粮的销售价格,对购销倒挂的品种(不含面粉、玉米面、大米的成品粮),一律提高到购销价格相同水平,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购销价格“倒挂”的局面。1965年4月,国民经济已全面好转,上调了城镇非农业人口粮食的统销价格,主要成品粮统销价格不动,其他品种均上调到购销价格相同。1966年8月,粮食购销价格同步调整(除面粉统销价未动),全部执行购销同价,较彻底地改变了购销价格“倒挂”的局面。1966年主要粮食品种统购统销每500克小麦0.145元,小站稻米0.145元,红高粱0.096元。1967—1978年的12年间,天津市粮食购销价格基本处于静止不动的状态,6种粮食中仅对大豆的购价进行了两次调整,其他粮食价格始终保持在1966年调整后的价格水平上。
3.经济体制改革期间。1979年,国务院决定对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提高后的价格基础上再加价50%。天津市于1979年6月10日起,对14个粮食品种(小麦、小站稻谷、谷子、黄玉米、红高粱、黄豆、红小豆、杂豆、芒大麦、米大麦、糜子、糜子米、黍子、薯干)执行调整后的加权平均统购价格,由每500克0.126元提高到0.15元,提高幅度为19.27%。
1985年5月10日,天津市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精神,实施郊县农村粮食价格改革,同时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基数内按统购价格基数外按超购加价改为在定购品种数量内,一律按“倒三七”比例价格(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加价)收购。国家对小麦、稻谷、玉米实行合同定购,其他品种自由购销。天津市实行除合同定购的“三大品种”以外的非定购品种,在合同定购数量内也执行“倒三七”比例价格收购。同时,上调返销农业人口的口粮和饲料粮的销售价格。放开工业用粮,全部实行议价供应。改变了对农民返销粮食中购销价格“倒挂”的不合理现象。而对非农业人口因统销价格不动,反而扩大了粮食价格的购销“倒挂”。1986—1990年,先后分别上调了粮食收购价格,对一部分执行统销价格的供应对象,放开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或供应议价粮食。1990年小麦统购价每500克0.265元,统销价0.145元,小站稻米统购价0.315元,统销价0.145元。
1991年4月,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决定从1991年5月1日起对富强面粉、粳米、玉米面、麸皮(供奶牛和酿造业)、豆饼、豆粕(供奶牛和酿造业)的统销价格作了相应调整。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城镇居民口粮继续实行凭证、凭票定量供应。1992年3月,市政府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决定从1992年4月10日起,适当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同时提高了粮食统销价格,实行了购销同价。
1993年4月1日起,天津市放开粮食定购价格和销售价格。除军供粮食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供应办法和价格外,对城镇居民、菜农、渔民、水库移民口粮及粮农缺粮人口返销粮的销售价格全部放开,并取消粮食凭本定量供应办法,除军用粮票外,其他粮票不再流通,自行作废。粮价放开后,市政府建立了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全年储备粮食总量9亿千克;建立了粮油市场价格风险基金,从放开粮油价格的财政减补额中留出5 000万元,每年滚动使用。同年11月,粮食主产地区粮价上涨,影响天津市粮价随之上涨,12月份采取了对国有粮店实行挂牌销售和内部控制价格的措施。
1994年6月10日,国家出台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改革措施,对粮食购销价格实行国家定购价格由国家统一安排,粮食销售价格由国家制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各省市核定具体价格。为防止销价出台引起大的社会震动和保持地区间的价格衔接,国家对各地主要粮食品种销售价格做了统一安排。规定天津市标准粉和标二籼米继续执行挂牌价格(每500克标准粉0.63元、标二籼米0.65元),其他品种:富强粉1.07元,标一粳米0.96元,标一早籼米0.84元。对集贸市场的大米价格规定了最高限价,每500克不得超过1.45元。1995年3月份,取消大米限价,国有粮店自采大米按进价顺加8%批零差率作价销售,农贸市场大米价格随行就市。
1996年4月1日,天津市调整了粮食定购价格,7月1日,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对政策性经营的粮食及其制品实行中央指导下的市政府定价。经营政策性粮食的批零差率为9%。同时加强了议购议销粮食销售价格的管理。1997年市政府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制定了粮食收购保护价,实行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1998年,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了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价格机制,天津市对粮食购销价格的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❶定购粮的收购价格的制定要按照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的原则确定。
❷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制定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当市场粮食价格过低时,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同时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在与毗邻省市价格衔接的基础上的原则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在与毗邻省市价格衔接的基础上,及时修订保护价。同时要求国有粮食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不得发生亏损。
❸粮食销售限价的制定要按照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持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
❹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要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确定。
❺陈化粮销售价格的制定,必须经技术部门鉴定,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同时要求粮食主管部门和全市各主要批发市场、交易所都要定期向市物价部门报送粮食储备情况和成交价格。
(一) 粮食
水稻是浙江的主要粮食作物,其次有大小麦、玉米、甘薯、大豆、蚕豆等。
1. 水稻。现有品种1 940个,其中地方品种1 652个,选育和引进品种288个。近年来,早稻生产的主要品种为二九青、原丰早、广陆矮4号、二九丰等,晚稻主要品种为秀水48、更新农虎、汕优6号、京引15、台中育39等。此外,糯稻的主要品种有双糯4号、祥湖47等。
2. 大小麦。大麦品种现保存有1 069个,其中地方品种706个,引进363个,主要有早熟3号、沪麦4号、舟麦1号等。小麦品种有1 842个,其中地方和育成品种854个,引进988个,主要有扬麦4号、浙麦1号等。
3. 玉米。现保存品种有185个,主要为丹玉6号、东顶1号、虎单5号、旅曲、磐安黄子等。
4.甘薯。现保存品种有47个,其中地方品种34个,育成品种13个,主要为胜利8号、红红1号、舟薯1号等。
5.大豆。现保存品种有410个,主要为萧山五月拔、六月豆、矮脚早、九月黄等。
6. 蚕豆。现保存品种有634个,其中地方品种294个,引进品种340个,主要有慈溪大白蚕,嘉兴牛踏扁、嘉善香珠豆、上虞田鸡青等。
(一) 粮食
50年代初期,粮食市场为私商操纵,投机、抢购活动频繁,全省粮食价格出现过三次大的波动。1949年6月至1950年2月底,无锡粳米市场价每石由0.563元陡涨至25.92元,上涨了46倍。在党中央和政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江苏先后从江西、四川、东北等地调进2.5亿公斤粮食,按低于市场价抛售,及时平抑了市场物价,使粮价逐步回落。1953年11月,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全省小麦、粳稻、糯稻、籼稻、大麦、玉米、大豆、山芋干等八个品种(下同)的统购价,加权平均每50公斤8.2元,比1950年的6.63元提高23.68%。1954—1960年,按照“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对某些品种之间、地区之间不合理的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下降的有小麦,每50公斤由9.5元下降为9.16元,粳稻由8.73元下降为8.47元,糯稻由8.8元下降为8.49元;调高的有大豆、玉米、山芋干,如大豆,1958年、1959年、1960年连续三次提价后达到每50公斤10.6元,比1950年提高20.7%,玉米也由6.89元调整到7.24元。调整后的粮食价格总水平比1953年下降2.2%。
1961—1978年,国家对粮食价格作了两次较大幅度的调整及两次个别调整,提价总幅度37.6%,两次调价结果,小麦每50公斤由9.16元调整到13.21元,提高44.4%;粳稻由8.26元调整到11.33元,提高37.2%;籼稻由6.98元调整到9.6元,提高37.5%。全省除粳稻和大豆外,其他品种均实行全省一价,为增加大豆生产,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对大豆的统购价作了调整,每50公斤由15.5元上调为20元,提高29%。
1979年,为增加农民收入,调动生产积极性,又一次全面调整粮食统购价格。籼稻、粳稻、糯稻、小麦、玉米等五种粮食的统购价分别提高20.8%、19.42%、14.81%、20.44%和21.88%,在调价方案中,还规定超购的粮食按新的统购价格加价50%。
粮食的集市贸易价格,1980年几个主要粮种集市贸易的旺季平均价每50公斤为:籼米18.32元、玉米20.15元,分别比国家超购价高出5.29%和14.81%;粳稻19.65元、小麦20.92元,分别低于国家超购价3.68%和12.36%。
国家经营的粮食议购议销活动也开展起来。1981年全年议购粮每50公斤的平均价格为:籼稻18.34元、粳稻20.30元、小麦23.53元、玉米16.88元;除籼稻高于超购价5.4%以外,其余均低于超购价。
1985年,粮食收购制度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国务院规定:实行合同定购的稻谷、小麦和玉米,按“倒三七”计价,即30%按统购价计算,70%按超购价计算,不再对超过定购基数的部分实行加价。江苏根据具体情况,将籼稻定为“倒二八”计算,小麦定为“倒四六”计算,其余定购粮种均按“倒三七”计价。定购比例价大体相当于1984年实际购价的水平。几种主要粮种的定购比例价如表9-4-1。
表9-4-1 主要粮种的定购比例价
单位:元/50公斤
项 目 | 籼 稻 | 粳稻 | 糯 稻 | 小 麦 | 玉 米 |
比 例 价 | 15.70 | 19.00 | 19.60 | 21.20 | 15.80 |
比原实际 购价±% | -1.87% | 1.22% | -2.00% | -4.98% | -2.17% |
实行比例价以后,江苏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决定国家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辅助粮、种子粮、饲料粮以及其他用粮,其销价调整到比例价水平,实行购销同价。1986—1989年粮食定购比例价不断提高(表9-4-2)。
80年代初,集市粮价逐步上升,80年代中期,粮食生产连续几年丰收而集市粮价有所下降,1988年以后,粮食生产徘徊,集市粮价连续几年又大幅度上升。对于议购议销价格,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小粮油议销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地购地销的零售价格按议购价加购零差价率12%制定。1988年籼稻、小麦、玉米的旺季集市价和全年平均议购价如表9-4-3。
粮食销售价格,1953年以前,原粮销价随购价调整而变动。1953年11月,政务院决定粮食由国家统购统销,江苏省粮食厅、商业厅于1953年12月26日对全省县城以上市场的17种主要粮种的统购统销价格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南京、无锡、扬州、淮阴四地籼米、粳米、糯米、面粉的统销价格如表9-4-4。
表9-4-2 1986—1989年粮食定购比例
单位;元/50公斤
项 目 | 籼 稻 | 粳稻 | 糯 稻 | 小 麦 | 玉 米 |
1986 | 未动 | 未动 | 20.90 | 未动 | 价外补贴 1.80元由 用粮单位 负 担 |
1987 1988 1989 | 17.20 未动 22.00 | 20.75 未动 26.80 | 23.00 未动 29.50 | 未动 23.50 25.00 | 未 动 17.30 18.30 |
1989年比 1985年+% | 41.4 | 41.05 | 50.5 | 17.92 | 15.80% 27.22% (包括价 外补) |
表9-4-3 1988年籼稻、粳稻、糯稻、小麦的集市价和议购价
单位:元/50公斤
项 目 | 籼 稻 | 粳稻 | 糯 稻 | 小麦 |
集 市 价 | 价格 与定购 比例价相比+% | 47.85 115.54 | 40.75 75.56 | 50.31 103.24 | 44.55 143.44 |
议 购 价 | 价格 与定购 比例价相比+% | 40.5 82.43 | 45.00 67.91 | 43.00 72 | 36.10 79.6 |
表9-4-4 南京等地的籼米、粳米等的统销价格
单位:元/50公斤
项 目 | 全省 平均价 | 南 京 | 无 锡 | 扬 州 | 淮 阴 |
籼米 粳米 | 11.53 13.73 | 11.45 14.25 | 11.80 13.95 | 11.40 — | 11.50 — |
糯米 面粉 | 14.06 16.17 | 14.50 16.00 | 14.45 16.10 | 14.15 16.00 | 13.95 15.90 |
1961年,为了恢复农业生产,江苏省粮食厅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通知,于5月20日提高全省统购价格,而统销价未作变动,形成购销价格倒挂(表9-4-5)。
1964年,江苏省粮食厅两次通知:为衔接沪、浙价格水平,全省平均统销价由每50公斤14.09元提高到16.41元。
1965年,江苏省人民委员会通知:自4月1日起将供应城镇人口口粮的统销价提高到与统购价相同,使城乡人民口粮价格保持一致。同时给职工每年2~4元、全省平均2.70元的粮贴,到1980年工改时停止。
1978年,全国较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收购价,销价未动,购销差价进一步扩大。1985年,国家在进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同时,提高了农村的返销粮价格,实行购销同价。之后,农村返销粮价格随粮食购价调整而相应调整,城市居民口粮价格一直保持稳定。
表9-4-5 粮食购销价格倒挂情况
单位:元/50公斤
项 目 | 全 省 平均价 | 其 中 |
南 京 | 无 锡 | 扬 州 | 淮 阴 |
籼 米 | 统购价 统销价 进销差% | 12.00 11.54 -3.83 | 12.00 11.50 -4.17 | 12.00 11.80 -1.67 | 12.00 11.40 -5.00 | 12.00 11.80 -1.67 |
粳 米 | 统购价 统销价 进销差% | 14.00 13.21 -5.64 | 14.00 13.80 -1.43 | 14.00 13.90 -0.71 | 14.00 13.00 -7.14 | 14.00 13.70 -2.14 |
糯 米 | 统购价 统销价 进销差% | 14.60 14.09 -3.49 | 14.60 14.50 -0.68 | 14.60 14.50 -0.68 | 14.60 14.20 -2.74 | 14.60 14.00 -4.11 |
进入90年代以后,江苏省在粮食购销体制和价格的改革上作了有益的探索。1992年4月1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粮食实行“购销同价”政策。1993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实行40年的粮食统销,城镇口粮适量供应办法,价格随行就市,放开了粮价并促使粮食等大宗农产品走向市场。1993年底根据中央的要求和市场粮价上涨的情况,又加强了宏观调控,恢复了国家定购,实行“保量放价”。1994年6月起,国家大幅度提高粮食定购价格,随着定购价格的恢复,定购粮食以外的实行议价收购,议购粮价大幅下跌时,政府实行保护价收购。据测算:1978—1995年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总水平每50公斤由12.58元提高到57.32元,提高了3.56倍;粮食销售价格总水平(标准品)每50公斤14.8元提高到95.9元,提高了5.48倍。后几年的粮食购销价格基本上沿着“压缩国家定购,逐步提高购销价格”的思路推进改革,缩小国家经营粮食的购销差价,扩大了市场调节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