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粮油收购政策
1949年7月起, 粮油收购实行公粮征收政策, 农业税为征实, 即征收原粮。此外, 粮食部门、供销社和私商可以到市场自由收购粮食、油菜籽。
1953年12月起, 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政策; 并将农业税征实的粮食和余粮统购合一,称之为 “粮食征购”。1954年夏收起, 实行油料统购政策。粮油实行统购后,停止市场自由收购。1955年8月, 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 (简称三定)。按照 “定产不超过实产, 留粮留够, 不统购全部余粮” 的精神, 将 “三定” 贯彻到户。同年起,油菜籽实行除种子外, 全部统购, 然后按照规定标准供应食油; 另外每统购1千克菜籽, 优待供应食油50克。1958年粮食收购实行包干, 以 “三定” 为基础,贯彻 “余粮不全购, 多余多留” 的原则, 由粮食部门与人民公社签订 “粮食统购包干协议书”。1959年,粮食征购入库搞 “放卫星”, 造成高征购, 当年实际征购45 736万千克 (原粮), 比任务40 132万千克增加5 604万千克。
1961年, 贯彻中共中央指示, 纠正粮食高征购。同时, 粮食收购实行工业品奖售和工业品换购余粮政策, 收购粮食在付给粮款的同时, 按比例奖售棉布、针棉织品、工业品购货券、专用商品购货券; 完成统购任务, 超售粮食另行加奖。从而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种粮和售粮的积极性。同年起, 油菜籽完成统购任务后,余下的油菜籽可进入集市买卖, 并实行奖售政策。1962年起, 实行粮食大包干 (包面积、包总产量、包国家统购、包生产大队储备粮), 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的政策, 多余的粮食由生产队安排; 同年, 生产队完成统购任务后超售的油菜籽,实行奖售政策。1963年, 实行粮食超购加价政策和油菜籽统购任务包干。同年,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 粮食部门以供销合作社的名义, 通过协商的方法, 随行就市向农民和生产队议价收购一部分余粮, 并由粮食部门统一议购粮食和制订最高议购价格。1964年, 实行油菜籽包产、包统购任务和奖售办法。1965年, 贯彻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 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三年” 不变的政策, 丰年超产超购40%; 轻灾照购; 重灾三减 (减征购任务、口粮、饲料)。同时, 为鼓励农民增产粮食, 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 人均全年向国家提供商品粮50千克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统购价加价12%奖励。1965年, 改为每统购140千克油菜籽(折油50千克), 奖棉布2.33米、工业券2.5张; 超购部分,奖棉布券2.33米、工业券5张。1967年, 油菜籽收购, 实行统购任务内的每50千克菜籽奖售食油1千克, 超购部分每50千克奖售食油3千克。1969年起, 停止粮食议购。
1971年起,粮食征购改为 “一定五年”, 对生产队由原 “三定”改为 “一定”, 即只定征购任务, 超购粮给予加价30%。1972年起, 油菜籽统购, 对生产队实行留种子后, 规定农民留油、国家统购任务的合理比例。多余的菜籽, 予以协商增购, 增购的部分,按统购价加价20%奖励。同年起, 议价收购停止。1973年, 对缺油的生产队, 实行先人均留油2.4千克, 后征购; 对有余油的生产队, 协商增购一部分,增购的油菜籽, 按统购价加价30%奖励。其收购政策执行至1978年。
1979年起, 在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基础上, 超购加价由原30%提高到50%。同年, 粮食征购基数减少5500万千克, 附加2%机动数用于调剂社队受灾减免。调减后的征购基数, 用超购加价来完成。此外,调整油菜籽统购价, 由每50千克28元调整为36元, 增幅28.6%。同时采取增加留油的办法, 任务内交售的油菜籽, 每50千克留油1.5千克; 超售的,每50千克留油3千克, 并按统购价加价50%奖励;菜饼按出饼率全部返回。同年5月起, 恢复粮食议价收购, 次年恢复油菜籽议价收购。1980年起, 在市粮食部门规定最高议购价格的范围内, 各县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具体价格。同时明确除粮食部门外,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插手收购议价粮食。1981年, 油菜籽统购, 实行以油换粮政策, 每1千克油换6千克粮。1982年, 实行粮食征购包干一定三年。1983年起,油菜籽收购, 计划内由原统购改为按“倒四六” 比例计价收购 (40%按统购价, 60%按超购价), 每50千克收购价为46.8元, 原来的奖售和以油换粮等政策停止执行;超过计划的,由农民自行处理或按统购价收购。自留地的菜籽,实行以籽换油或加价收购的办法。同年,对农民完成征、超购任务后的余粮,实行多渠道议购。1984年起,对油菜籽实行计划内、外均按“倒四六”比例价敞开收购。
1985年4月,取消粮食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实行定购合同签订到队(组),任务落实到户,按户发证,凭证交售。对非定购品种和名特优品种,本着随行就市、购得进、销得出、保本微利的原则,凡是农民要求出售的,只要符合国家收购质量标准,做到不停收,不限收,不拒收,现金结算。1986年,对合同定购部分实行“以工补农”和奖售化肥等优惠政策。并且为掌握粮源,规定以县为单位在没有完成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和县下达的议价粮收购计划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粮食。在完成全县粮食合同定购和县议购任务后,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开展多渠道议购。1987年起,对合同定购粮食实行“三挂钩”政策,即交售每50千克稻谷,供应7千克平价尿素;每50千克小麦,供应5千克平价尿素和1.5千克平价柴油;对商品粮集中产区的粮食专业户发放预购定金。同时,合同定购计划按上年基础的15.74%比例调减,调减的粮食作议价收购,价格随行就市,随同合同定购计划下达。同年起,油菜籽也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对合同定购的油菜籽采取价外补贴。完成定购后的菜籽,由农民自行处理。1988年,油菜籽合同定购,由原“倒四六”比例计划提高为“倒二八”比例。1990年,再次提高收购价,不再实行价外加价,议购价也相应提高。1990年,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继续实行“三挂钩”政策。1992年4月1日起,提高粮食定购价,是年,奖售平价化肥27 804吨、柴油6 148吨,发放预购定金440万元。
1993年4月1日,粮食定购改为实行指导性计划收购,一年一定;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当市场粮食价格暴跌时,为防止“谷贱伤农”,粮食部门按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价收购,所发生的亏损通过风险基金补贴。实行指导性收购计划和收购保护价格后,不再实行定购粮食“三挂钩”政策,改为价外加价办法。1993年起,取消油菜籽合同定购,改为市指导性计划收购,计划外的收购价,实行随行就市。同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完成指导性收购计划后,允许多渠道收购。对指导性收购计划以外的小麦、油菜籽和晚粳谷及其他品种,实行市场调节,价格随行就市。1994年,为保持粮油收购价格的基本稳定,市确定指导性计划收购粮食和油菜籽价格,计划外的随行就市。1995年,市指导性计划收购改为市计划收购(国家定购)。市确定粮食收购计划内的小麦、粳谷收购价格和油菜籽计划内的收购价,计划外的购价由各县视情况确定。此外,市计划收购的粮食、油菜籽实行奖售尿素等实物政策。农民从出售粮食、油菜籽中得到较大收益,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了粮油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