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渔业法规
1982年2月27日, 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暂行规定》是全国第一个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地方性水产养殖法规, 对上海的水产养殖生产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古代劳动人民对渔业生产总结得出 “竭泽而渔,岂不得鱼, 而明年无渔”的认识。民国期间,政府颁布“渔业法” 和 “渔业法实施细则”, 但执法不力,流于形式。新中国成立后, 上海渔业发展很快, 水产品市场供应有了大幅度增长, 但仍满足不了城乡人民对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 特别淡水鱼产量很少, 年人均不到1千克。发展淡水养殖, 由于水面使用权上的渔、农矛盾和偷、抢养殖鱼的坏习惯, 因此生产没保障, 养鱼难发展。1980年7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同志在水产《情况通报》上批示“偷鱼必须制止, 养鱼要立法”。是年9月, 上海市水产局着手调查研究, 起草《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法(草案)》,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上海市渔政管理检查站”。1982年2月27日, 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 一致通过《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暂行规定》, 同时上海市编委批准各县建渔政管理检查站。1985年12月27日,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了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简称《渔业法》。上海按照《渔业法》修改了 《规定》和制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 并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制订了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5件。渔业主管部门发布了规范性文件28件, 涉及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渔业许可制度; 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测; 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违规的处罚等。到1996年的10多年里, 上海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处和渔船检验处三个单位, 坚持以法治渔, 在对上海区域范围内的海域实行海洋渔业资源监督管理上, 依法查处各类违规渔船3 319艘次, 罚没款达190余万元。初步形成了上海渔业法规体系和渔业执法队伍, 使渔业在“依法治渔、依法兴渔” 的氛围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