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管理
水利管理,包括工程的运行、维修和经营,以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广东凡由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工程,属于国有资产,由各级政府设置相应的机构管理;民办公助或集体自筹资金修建的工程,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乡镇或管理区集体管理。
据1992年统计,全省有水利管理单位551个,管理1 112宗水利工程,总投资58. 97亿元,其中国家投资23.59亿元,群众集体投资及劳务投资29.53亿元,形成固定资产53.22亿元,管理职工11万人,还有一大批集体管理人员。
1979年以后,广东水利建设确立“巩固改造,适当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水利工程内涵发展为主,针对相当部分水利工程设施配套不完善,安全标准偏低,工程自然老化,危险工程点多面广,工程效益锐减,洪涝灾害威胁成为经济发展之患等情况,把重点放在挖潜、改造、配套、维修和加固等方面。水利管理部门开展以安全和管理为中心的水利工程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9 000多宗存在不同程度安全问题的工程进行分类排队,分期分批除险加固。到1992年,累计完成投资97 476万元,完成土方8 260万立方米,石方632万立方米,混凝土53万立方米,分别占总体计划的50%和52%、70%。由于采取了上列措施,全省70%以上的病险工程得到了处理,新增灌溉面积6. 67万公顷,治理洪涝面积15.33万公顷。
1983年国务院提出了“加强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益”的方针,广东水利管理贯彻“全面服务,转轨变型”的改革方向,在解决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确保农业稳定发展的同时,由过去单纯为农业服务转变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服务,承担起向乡镇供水,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加强城市防洪体系的职能任务。在水利管理体制上,规定大中小型工程均建立管理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除北江大堤和东深供水工程由省直接管理外,其他水利工程按其规模和受益范围,分别由所在各级政府进行管理,同时担负管理区域水库和江河防汛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克服“吃大锅饭”的弊端,普遍推广各种形式的管理责任制,大多数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实行承包经营管理,并建立和健全了1 479个水利管理站、所。
为促进以水养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广东省水利部门把水费改革作为加强水利管理的突破口,认真贯彻执行1986年广东省政府颁发《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收,计收和管理办法》,水费计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91年,全省国有水利管理单位水费收入9 896. 76万元(其中堤围防护费4 260. 34万元),比1980年增加5倍。水费改革使水利管理单位不但有了经费来源,而且能安排部分资金进行工程维修,促进了水利管理的良性循环。1992年全省市县管理的工程用于维修资金达3 000多万元,比1985年增加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