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木管护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就把林木管护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在《河北省1950年农业生产计划》 中提出: 要严禁烧山砍伐树木,各县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护山、护林办法,并发动群众以村为单位订立护林公约。为加强山荒沙荒区之林木管理,确定山地一半以上,沙荒两万亩以上的县份,可专设林业机构。1951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护林暂行办法(草案)》规定: 林区及林区周围,应建立群众性的护林组织,视林区范围大小,组织护林委员会或护林小组,制定护林公约。凡在划定之禁山地区内从事狩猎及采集森林副产物者,必须向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当地林业行政机关领取证明,方准入山,严防山火发生。严禁在30度以上坡地垦荒。已开垦者应组织垒成梯田或栽植树木。新植树地及播种造林地,绝对禁止放牧或樵采。禁山区与防风林带地区限制或禁止采掘草根。所辖县、区人民政府或造林局结合当地护林委员会或护林小组制定办法进行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试行办法》对林木采伐和木材的销售也作了具体规定: “一五”计划期间,河北省针对封山育林、木材市场、保安林及母树林、名胜古迹林的保护等工作,相继制定了保护政策。
1958年以后,河北省将山林管理权、林木采伐批准权下放到地市。1969年8月10日,河北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国有林采伐改由省统一审批的通知》 中规定: 国有林采伐仍由省农林厅负责统一审批。今后国有林采伐,各市应根据省下达的木材生产指标,具体分配到有森林资源的国营林场,由国营林场拟定国有林采伐方案,经所在县 (区)同意,报市领导审核签注意见,转报省农林厅审核批准后执行。社有林采伐,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文革”期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制定的一些山林管理制度、法规遭到了批判和废弃。1968年河北省各级林业行政管理机构相继撤销,河北省的山林管理工作陷入无人负责的情况。1972年以后各地县的林业行政管理逐步得到恢复,但原来的管理制度和法规被废弃,新的管理办法没有建立起来。1975年开展了“割资本主义尾巴” 的运动,以致在 “文革” 期间,河北省的山林管理工作没有统一的政策,特别是在荒山荒地开垦和对森林采伐方面地县以至公社都能批准,管理比较混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林木管护工作,逐渐走上了法制轨道。1978年8月8日,河北省革委会发出 《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严格木材采伐权限和木材运输签证的通知》规定: 不论国有林木或集体林木一律履行采伐批准手续。向铁路、公路、航运等运输部门托运木材,必须提供县以上林业行政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不经签证,不得擅自运输木材。1980年12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 (1980) 294号文件的通知》 (注: 国发 (1980)294号文件是国务院 《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省 《通知》规定: 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经营木材。对社队兴办的木材加工厂,分别决定保留、合并、停办或转产; 运输木材要履行签证手续,严禁毁林开荒和毁林搞副业。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林地时,按照 《森林法 (试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981年5月27日,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 《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具体规定》,提出要依靠群众护林,实行依法治林。林区主要交通路口,要由县设立护林检查站。各级公、检、法部门,都要积极维护护林公约的执行,主动受理各类毁林案件。对防护林、风景林、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经林业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只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严禁毁林垦植、陡坡开荒。严格履行林木抚育间伐和采伐报批手续。除社员个人采伐自有的树木不经审批、不发采伐证外,国家、集体、部门和单位林木的抚育间伐和采伐,都要审批部门发给采伐证,无证采伐的,以破坏森林论处。1987年1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 《关于加强林果资源保护管理的意见》。《意见》提出: 建立健全乡(镇)、村护林组织,依靠群众护林,实行依法治林。对哄抢、盗伐国有林、集体林和果园,以及使用暴力伤害林政、护林人员和木材检查人员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要从快从严打击; 对滥用职权随意乱批乱砍,或支持、参与、包庇、怂恿乱砍滥伐以及玩忽职守造成林果资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以县为单位计算,年采伐限额控制在年总生长量的50%以内。木材采伐、购销、运输应严格实行 “三证” (采伐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制度。1988年3月 18日,河北省人大六届三十二次常委会议通过的 《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征用集体林地须按审批权限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全民所有的林地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针对林分状况分别采取抚育间伐、低质林改造和主伐的方式。严格控制大面积皆伐。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最晚在翌年完成更新造林。凡未按时完成更新造林或质量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准采伐。防护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和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间伐和更新性采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以及古树、珍贵树种,严禁采伐。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每年全省采伐消耗的林木总蓄积量不得超过年总生长量的50%。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1990年2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 《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经营执照,禁止无证经营和加工。要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地产材出省运输实行总量控制; 出省或省内跨县、跨地市运输木材,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木材检查站要依法进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确认其执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