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林政管理
在50~60年代,主要抓大规模植树造林后的林木管护工作,并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规定林木所有权,防止乱砍滥伐。
在林业部发出《关于全国林政人员佩戴统一标志的通知》后,上海市按照林业部提供的式样,统一定制了胸章和臂章,于1989年8月发给市、县(区)、乡(镇)各级林政人员。
1989年6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及限期完成发证工作意见的报告》。上海在9月5日制定《关于实施郊区国营林业单位定权发证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在郊区开展了这项工作。
1989年5月31日,林业部发出《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上海从严控制发放采伐许可证。90年代以来,因国家建设需要,不得不砍伐的林木,林业部门经核定后发给采伐许可证。
为加强对木材运输监督管理,由林业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从1989年10月1日起使用。上海市的出市木材运输证由市林业站签发。
1995年6月19日,上海市农业局根据林业部的部署,发出《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