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场的建立
1950年河北省 (包括1951年划归河北省的张家口和1955年划归河北的承德地区)完成土地改革后,开始在收归国有的大片林区和荒山荒地建立管理机构。到1957年底,河北省共建立国营林场61个 (包括批准筹建的场),总面积505 938公顷 (不包括划给北京、天津、内蒙古自治区和驻军林场的面积),其中有天然林106 280公顷,宜林地268 723公顷。
1958年4月以后,河北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 中 “积极发展国营造林” 的精神,掀起了建立国营林场的热潮。有大片国有荒山荒地的专区和为国家代管小片国有林的县,积极筹划建立国营林场。特别是人民公社化,土地山林归公社所有后,造林任务大的县、社,要求把一部分公有荒山荒地划归国有,生产大队和公社与县签订了无条件划归国有的协议,并由县政府逐级向省提出建立国营林场的请示。同年批准建立了35个国营林场,1959年又新建62个,1960年新建8个,1961年新建1个,使国营林场达到163个,总面积990 206公顷。1963年以后,继续进行国民经济调整,河北省在调整时期又建立了13个国营林场,合并、撤销了32个场。1967—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河北省又建立了10个国营林场。到1976年,河北省共有国营林场156个,经营面积870 123公顷。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年广平县又建立了滦河林场。1982年,河北省国营林场进行了调整,按照经营目的,将林场划分为用材林型、防护林型、自然保护型和实验型四类。对林场互相毗连和经营面积小、发展前途不大的场,根据当地需要,采取了“关、停、并、转” 的措施。最后确定用材型林场86个,防护型林场35个,自然保护型林场2个,实验林场2个,共计126个林场,其它林场进行了合并和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