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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林地所有制的演变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林地所有制的演变

(一)林地所有制的演变

晚清以前,山东的林木除庙产、宗族坟墓林等外,均为私人所有。个体农民在自己私有的土地或山滩上经营小片薪炭林或柞岚、桑、果。但大部为地主富农占有。19世纪末至建国前,山东开始出现公有林场(包括国立或省立林场)和森林股份公司、树艺公司等资本主义性质的林业,也有一些林业公会、林业合作社等带集体性质的林业,但主要的还是国有林业和私人林业以及属于寺院、宗族坟墓林。
抗日战争至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府,也曾组织过林业合作社等集体林业,在土地改革时,曾没收地主山林分给无山林或少山林的农民。如日照县在解放前全县私有林29万亩,其中地富占有13万亩,中农占有11万亩,贫农占有5万亩。1947年土改时,将地主富农占有的山林全部分给无林和少林的农民。也有将地主和股份公司大片山林划归国营林场的。
新中国建立时全省有林地485.5万亩,其中国有林14.7万亩,占全省林地面积3%。到1952年底,全省有林地发展到604.7万亩,其中国有林27.1万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4.48%。1949—1952年3年恢复时期,造林由国营造林为主,同时发动群众合作和私人造林。如1949年国营造林占71.7%,到1952年降至3.1%,群众合作造林由1949年的7.1%,上升到1952年的59.7%,私营造林由1949年的9.6%,上升到1952年的22.2%。可以看出,由依靠国家造林向依靠群众造林方向发展。
1955年农村初级合作化开始,个体林业逐步向集体过渡,1956年高级合作化后,个体林业仅限于宅旁院内的零星树木和自留山滩上少量林木,个体林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因土地权归国有,个体林仅限于“林权”。1966年“文革”期间,个体林范围一再缩小。有的甚至连宅旁树木也归集体,自留山滩大部又收回。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民宅旁院内树权又重新划定,集体山林、果园也有一部分划归农民作自留山、责任山。个体林有所增长。1986年后,不少地方对经营不好的自留山、责任山又收归集体,有的在林权不变的情况下,组织各种不同形式的林业生产联合体,实行双层经营。

☚ 二、林地所有制   (二)1990年林地所有制状况 ☛

(一)林地所有制的演变

(一)林地所有制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时,宁夏有林地面积为2.87万公顷,主要是国有天然林,集中分布在贺兰山、罗山、六盘山。人工林面积493公顷,以公有的小片林为主,主要分布在银川附近的渠道、公路、大车道两侧。此外,尚有一些私人果园、枣园。1955年,农村实行初级合作化,个体林业逐步向集体林业过渡。1956年高级合作化后,个体林业仅限于宅旁院内的零星树木和自留山、滩上的少量树木,个体林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因土地权归国有,个体林仅限于“林权”。“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林一再缩小,自留山、滩包括林木绝大部分收归集体所有,甚至连宅旁树木也划归集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力提倡农民群众在房前屋后植树造林,并放宽政策,将适宜的四荒地(荒山、荒沙、荒滩、荒沟)划给农民个人植树造林,地权不变,谁种谁有谁受益,并允许继承、转让,一些成片林木和果园也承包给个人经营。同时,允许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开发治理“四荒地”,大力植树造林。农民群众私有林木大量增加,集体所有的林木也有很大发展,林业发展同其它事业一样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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