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业经营
福建是集体林区,大部分山林归集体所有。林业经营分为国有、集体、个体三种形式。国有林分别由国有林场、采育场经营管理,是林业建设的骨干力量,起示范作用。集体所有制山林由乡村负责经营,担负全省70%—80%的营林和木材生产任务,对发展林业生产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80年代,积极发展林业专业户、林业重点户、联合体承包经营管理集体山林,成为林业生产的重要力量。
1.国有林经营。国有林分别划归国有林场、国有林经营所、林业采育场经营。
(1)国有林场。以发展荒山造林为主,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属事业单位。1950年,开始建立南平、福州、漳州、泉州4个国有林场。于1957年底,全省建立20个国有林场,经营面积约6.6万公顷。当时国有林场实行“以发展用材林为主,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1958年,全省掀起大办国有林场高潮,后经调整,合并与撤销了一批林场。在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国有林场为了实现粮食和副食品自给,投入林业生产的资金和劳力大为减少。1963年起,进一步贯彻“以林为主,综合经营”的方针。1970年受“左”的错误影响,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国有林场的办场方针受冲击。1972年开始纠正,以后趋于稳定。70年代批准新建12个国有林场。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林场逐步调整生产结构,开始批量生产间伐材和经营性采伐,开展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实行林工贸结合,发展商品生产。林场普遍办了果园、茶园,种植药材、花卉、绿化苗,养殖家禽、家畜、水产、食用菌,兴建各类加工厂,创办非林产业,大大增强经济实力。1995年,全省有110个国有林场,职工11 138人,经营总面积36.8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2 882万立方米,全年总收入37 808万元,实现利税10 672万元。
(2)国有林业采育场。是为生产木材而发展起来的企业单位。1953年,在重点林区组建国有采伐队,当时的场队多数是流动性的,主要采用择伐的方式,生产国家急需的枕木、造船材、桅杆材等特种用材。
1958—1959年全省大办国有伐木场,并从省内外调进大批劳力,使伐木场职工增加到6.6万人,遍布全省47个县(市),担负全省木材生产总量的50%以上。
1963年起,国有伐木场大力开展迹地更新,进行基本建设,加强企业管理。1964年,在南平溪后、永安大坑伐木场进行机械化作业试点,在全省推广机械化作业。70年代前期,全省国有伐木场的木材砍伐、造材、集材、运材等主要工序基本实现机械化作业。
70年代后期以来,国有伐木场开展综合利用、综合经营,陆续建立木材综合加工厂,加工小方料,生产木片、木柄等半成品,采伐剩余物得到较广泛的利用。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商业服务业,增加企业收入,大部分单位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1989年,国有伐木场改称国有林业采育场。
1995年,全省共有国有林业采育场117个,职工16 600人,经营山林总面积45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4 270万立方米,占全省总蓄积量的10.8%。1995年,全省国有林业采育场生产木材81.8万立方米,完成林业产值4.6亿元,实现利润1.1亿元。建场以来共为国家提供商品材4 000万立方米,更新造林保存面积21万公顷,更新率100%。
(3)国有林经营所。其主要任务是从事国有林的保护、管理、经营、抚育,做好林木采伐拨交,有计划地进行造林更新。1955年,省林业厅为加强国有林的管理,在南平、永安、龙岩等重点林区建立4个国有林经营所,作为试点单位。随后选择国有林比较集中连片的地区,相继分批建立44个国有林经营所。1958年大部分国有林经营所改为国有林场或伐木场。目前,全省尚有12个国有林经营所。
2.集体林经营。集体所有制山场、山林经营,主要靠发动群众和建立专业组织。在50—60年代农林互助合作基础上,各地陆续建立林业生产专业队、伐木专业队、木材水运队,成为经营集体山林的主力军。1958年,各地在耕山队、专业队的基础上,创办公社、大队林场1.1万多个,劳力17万多人。同时还创办公社、大队伐木场(队)924个,拥有劳力4.2万多人。在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一批社、队林场、伐木场相继下马。
70年代初,开展用材林基地建设。推广“造上一片林,留下一批人,办好一个场”、“基地办林场、林场管基地”的做法,社队林场有了新的发展,并涌现一批大面积、高质量营造用材林的林场。至1978年,全省有公社林场、采育场612个,专业劳力2.1万人;大队林场、采育场(队)7 300多个,专业劳力12.8万人,经营山林总面积166.7万公顷,年产木材200多万立方米,成为发展林业生产的中坚力量。
80年代,社队林场改称乡、村林场。通过整顿,稳定发展。至1995年,全省有乡村林场3 415个。其中,乡办林场747个、村办林场2 109个、联办林场559个,场员4.2万人;经营山林面积145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28万公顷。1995年造林抚育2.8万公顷,生产木材128万立方米、毛竹363万根。全年经济总收入9 997.8万元。将近一半的林场实现经济自给有余或基本自给。
3.农户承包和个体经营。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了农户承包经营集体山林新形式,给山区162万多农户划定了自留山。同时,建立各种形式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全省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林业“两户一体”(即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和联合体)有5.8万多个,承包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139.5万公顷。
1986年,全省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到18万多户,联合体2794户,参加农户达35万多户,经营山林总面积198.6万公顷。其中,荒山造林47.7万公顷,有林地管护143.4万公顷,平均每个农户经营山林5.7公顷;有的农户承包经营山林高达2000多公顷,涌现一批承包规模大、经营有成效的林业专业户典型。长汀县南段村党支书廖长寿联合8户农民承包荒山造林133公顷,成活率达98%,为全镇治理水土流失、加速荒山绿化做出表率。仙游县农民李金耀承包大队林场,几年时间,采取种养结合,使60多公顷稀疏林地建成林果药茶综合经营的生产基地,6年累计收入15.9万元。建瓯市小桥青年农民刘明义承包荒山84公顷,营造杉木成活率达98%,林地套种三年桐,并承包木材生产,连续多年纯收入都在万元以上。林业专业户成为山区造林绿化、发展商品生产、脱贫致富的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