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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的建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的建设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的建设

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完成法律所赋予的各项任务,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这些组织机构都本着精干、效益、便于村民发扬民主、便于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原则加以设立。
1. 村民会议。它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或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时,还邀请本村企业、事业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的村民提议就应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权力的具体表现,具有权威性和民主性。其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本区域内有关群众自治活动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委员和村民委员会所属各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只要有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民或有过半数户的代表通过,全体村民都必须坚决执行和服从,村民委员会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村民会议进行表决的时候,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不能少数人拍板定案。
2. 村民委员会。它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占有适当名额,有少数民族居住的村,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委员。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处理全村的日常事务工作,受全体村民的监督;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村民会议的决定,组织和开展全村的各项群众自治活动,统一领导和协调所属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凡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问题,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的意见,并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和完成各项任务,可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贵州各地情况不一, 一般的做法是:较大的村,村民委员会下设上述专门工作委员会,有的还设立了经济工作、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主任由村民委员兼任。中等或较小的村,村民委员会一般没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办。这样做,既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 又可以减少村干部的人数,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
(1)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性调解组织,具有村民群众自治的性质。其任务主要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并结合调解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教育;配合其他群众组织,积极参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此外,经常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政策的意见和要求,经常向基层人民法院反映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调解的方式根据情况灵活多样, 可个别调解,也可以会议调解;可以及时就地调解;也可以定期调解等。调解工作的原则:
❶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进行;
❷出于双方的自愿和同意;
❸不能剥夺和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解人员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❶不徇私舞弊,不贪污受贿,不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❷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和变相处罚;
❸不许对当事人进行威胁、压制和打击报复;
❹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治安保卫委员会。它是村民组织起来协助政府维护本居住地区社会治安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其任务是:密切联系群众做好防盗、防火、防灾、防特和防治安事故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群众性的治安联防,维护社会秩序,与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家长配合,帮助教育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将通辑在案和越狱逃跑的罪犯和正在被追捕、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案犯扭送公安机关;保护发案现场、报案、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依法对被管制、假释、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被监视居住的人,进行监督、教育和考察;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对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治安保卫工作人员,作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骨干力量。
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❷遵纪守法,带领群众同破坏治安的坏人坏事作斗争;
❸善于联系群众,熟悉当地情况和环境,热心为群众服务;
❹不徇私受贿,不贪赃枉法,严守工作秘密,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3)公共卫生委员会。它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群众性卫生组织。其主要任务是领导村民植树造林,美化环境;搞好本村的公共环境卫生,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等。
(4)社会福利委员会。在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虽然没有规定村民委员会下设社会福利委员会。但是,随着农村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村民委员会下设社会福利工作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的社会福利工作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宣传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本村群众性拥军优属工作;妥善安置退伍军人,并且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发生自然灾害时,组织和带领村民开展生产抗灾和生产自救工作;搞好社会救济;做好扶贫工作,扶持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发动村民群众做好“五保户”的供养及生活照料工作,逐步开展老年社会保障工作;举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抓好婚丧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等等。
总之,上述各专门委员会,都是村民委员会内部的组织机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都属于群众自治的性质。它们所承担的具体任务都是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有关任务;它们都隶属于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同时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4.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农村生产、生活最基本的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搞好村民小组的建设,对于搞好全村的自治活动至关重要。村民委员会为便于开展自治活动,可按村民居住情况划分若干村民小组。小组设小组长,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村民推选或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任。小组长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村民小组村民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各种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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