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村民委员会建设
1982年初,京郊开始建立村民委员会。1984年11月,京郊共有村民委员会4414个。
1985年6月11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农村村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村民委员会建设有了法律依据。1986年7月,北京市召开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了村民委员会建设经验。1987年4月,成立了“北京市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领导小组”,并召开“北京市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会议”,促进农村基层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工作。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1988年六、七月间,北京市政府和各区县普遍采取短期培训班的形式,组织乡、镇干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学习《村委会组织法》,并集中一段时间,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形式,向广大农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在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的基础上,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全市广泛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和评选“先进村民委员会”活动,促使村民委员会建设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更好发挥自治作用。1990年1月19日,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表彰了116个先进村民委员会,奖励了23个先进村民委员会标兵和23名先进村民委员会主任。
为推动“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的开展,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1991年3月制定了《北京市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1992年3月,制定了“八五”期间全市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几年来,在全市广泛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截止1995年底,全市有示范乡镇61个,达标乡镇167个,示范村723个,达标村351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