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公所的沿革
广西村公所前称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精神,中共自治区委、政府于1984年6月25日发出了《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在建乡的同时,以原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村民委员会。建乡和建立村委会工作于1984年底结束。全自治区共建立村民委员会13 747个。由于1984年建立的乡镇规模偏大,工作管不过来,在柳州、桂林两地区一些地方试点的基础上,中共自治区委、自治区人民政府1987年6月10日发出了《关于村民委员会改设在自然村的通知》。将村民委员会改设在自然村,把原村民委员会改为村公所,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全自治区结合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进行建立村公所工作。至1987年12月底止,以原生产大队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已全部改为村公所,其中既是村委会又是村公所,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有854个。后略有变动,到1992年底止,全自治区共有村公所14 94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