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 政社分设,健全完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一) 政社分设,健全完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一) 政社分设,健全完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北京市郊区从1981年开始在丰台区黄土岗公社和昌平县沙河公社进行政社分设改革的试验,取得较好效果。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政社合一的体制要有准备、有步骤地改为政社分设”,“在政社分设后,基层政权组织,依照宪法建立”。中共中央1984年1号文件指出, “原公社一级已经形成经济实体的,应充分发挥其经济组织的作用”,但它与原大队、生产队,“是平等互利或协调指导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和逐级过渡的关系”。北京郊区政社分开的改革在1983年普遍进行,到1984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京郊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都是经济实体,1982年农村集体经济固定资产总值18.8亿元,其中,公社占39%,大队、生产队分别占36%和25%。在实行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的同时,原来269个人民公社都作为合作经济组织保留下来,其中226个公社改称农工商联合总公司,43个公社当时仍沿用人民公社管委会名称。在职责划分上,乡政府都不再直接管理经济。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理环境存在差异,以及干部素质等多种原因,一些地方对政、社职责划分作了一些调整,有的把农业管理工作和机构划归乡政府,乡合作经济组织只负责经营管理乡村集体企业。 ☚ 五、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二) 加强合作经济的组织和制度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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