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开放前农村集贸市场建设
从新中国成立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28年时间,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和“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河南农村集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三次大的起落。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工农业生产的同时,国家于1950年3月3日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即三、三决定),提出了“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和“沟通城乡关系,发展集市贸易与物资交流”的经济方针。河南省认真贯彻“贸易自由”的政策,采取建立粮食、棉花(纱)交易所,动员私商下乡,调整工商关系等措施,使城乡经济状况很快得到好转。在集贸市场发展方面,集中力量恢复了原有庙会集市,并依托集市组织新型的综合性物资交流会,即疏通了原有的传统流通渠道,又新开辟了产销结合、沟通城乡的新渠道。庙会集市和物交会(初级市场主体)以推销农村的土特产品为中心,活跃了城乡经济,对于当时救灾渡荒、恢复生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据统计,全省1950年集市成交额2 000万元,1951年上升到3 854万元,1952、1953年上升到2亿元以上。集市贸易成交额相当于当时社会零售总额的18%~25%。1954年全省集市发展到3 610个,是新中国成立后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最多的一年。
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和“三大改造”的进行,集市贸易被列为小生产者市场(或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加以限制和取缔,全省有20%左右的集市被关闭,剩余的集市虽然存在,但成交额大幅度下降。这是集市贸易出现的第一次大起大落。
1956年底,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提出了集贸市场是国家计划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在完成国家派购任务以后产品可以自由采购和自由销售的政策规定,集市贸易出现了转机。但是好景不长,在“左”倾思想支配下,随着“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实行,搞“一大二公”,盲目改变原有农业生产关系,收回自留地,取消家庭副业,集市贸易被再次取缔。这是集市贸易出现的第二次大起大落。
1959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对集市贸易作了肯定,提出有计划、有领导地组织集市贸易,是克服经济困难的重要措施。全省集市贸易又得以恢复和发展。到1962年,全省有集市3 100多个,当年成交额达到13.8亿元,约相当于当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0.6%。但是,不久又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搞阶级斗争扩大化,把集市贸易的某些消极因素看成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制订了《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强调“管”字当头,忽视了“活”的目的,把正当的集市贸易活动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稍有违反,即按投机倒把论处,使集贸市场成交额逐年下降。据资料显示:1963年河南省集市成交额下降到9.6亿元,1964年下降到6.4亿元,1965年下降到5.6亿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河南集市贸易受到了很大冲击,取消了各种正当的商品交换,把上集市卖东西看作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许多地方关闭了集市贸易。1976年,全省仅存2 221个集市,比1954年减少1 400个左右,所余集市也是每月只有两、三个集市日,成交额(按牌价计算)仅为5.5亿元,相当于同期社会商品零售额的6.8%。这是河南集市贸易的第三次大的起落。
粮油市场的经历大体和集市贸易的经历相同。新中国成立后,河南省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粮油市场建设,1952年底全省在交通便利的集镇、码头共恢复和建立粮油集贸市场3 673个。1954年为弥补粮油统购统销不足,活跃城乡经济,经过整顿,全省建立起4 123个国家粮食市场,代替过去的交易所和集贸市场,为农民之间互通有无提供了便利条件。1957年取消国家粮食市场,但豫东等地仍有不少所谓的“黑市交易”。60年代初恢复市场贸易,1963年,农村集贸市场的粮油商品经营权由供销社移交粮食部门,当年全省共在120个县市恢复和建立粮油集贸市场2 543个,交易所2 250个,配备专管人员2 960人。1964年全省集贸市场共上市粮食3.65亿公斤。1965年上市粮食3.92亿公斤,成交3.73亿公斤,占当年国家粮食统销量的19.9%。“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集贸市场基本实行“夏关夏、秋关秋”和“关集体不关个人”的管理办法。1977年,常年关闭粮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