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贫政策措施
1984—1985年连续两年,省人民政府均在全省专员、市长、县长会议上研究部署扶贫工作。特别是1986年省委召开了全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脱贫致富工作, 决定在继续推进较发达地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适当集中财力、物力、人力,扶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全会作出了《加快老少边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的决定》,制定了脱贫规划。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认真贯彻全会精神,相应作出决定和规划。省和贫困面较大的地市县都成立了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脱贫致富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帮助贫困地区加强经济开发。经过几年努力,在初步解决了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后,省委、省政府又相继作出关于扶贫工作“决心不动摇,政策不改变,资金不减少,工作不放松”的决定,继续深入、扎实地把脱贫致富工作抓到底。省里从实际出发,着眼于经济开发、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本着“放宽、搞活、特殊、灵活”的原则,实行“造血”扶贫,先后发了7个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比较完整配套的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共67条,包括财政、税收、计划物资、外经、外引、内联、商业、代销、粮食、农林水、乡镇企业、交通水电、科技、教育、卫生、劳动人事、民政、老区、民族、信贷、县自主权及其他等十三个方面。1994年,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关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意见》,明确福建扶贫攻坚的目标和任务,并完善充实了扶贫优惠政策措施,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省级财政增加投入。包括:
❶扶贫开发基金,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扶贫经济开发,仅“七五”期间就安排1.6亿元;
❷农业税减免,即从1985年开始列为贫困乡村的,一律实行免征农业税五年,每年近2000万元,五年间共9600多万元;
❸粮食价外补贴,将贫困乡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改为议价收购,差价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并规定粮食净调出每50公斤补贴2元,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由县自己支配,每年1500多万元,五年7500多万元;
❹支持农业发展多种经济作物,用于贫困县发展种养加工业,每年220万元, 五年1100万元;
❺乡镇企业减免税收, 贫困乡村新办企业(除糖、烟、酒、手表、精茶企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两年;贫困乡村新、老企业一律免征所得税五年,未满五年的均可续免满五年;外地到贫困乡村兴办电站、采矿场、工厂的也可享受免征所得税五年;对贫困乡镇企业工商所得税的规定,其减免权交给县,各县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重点扶持特别困难的乡村和农户发展生产,每年约500万元,五年共2 500万元;
❻民办教师补助,由过去全部县乡负担,改由省、地各负担40%,每年省财政负担80万元。
(2)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照顾。省直有关部门在正常经费安排的基础上,另外给予倾斜、照顾,每年约2.12亿元。包括:省计委基建补助,每年300万元,五年1 500万元;省教委教育经费每年300万元,五年1 500万元;省交通厅公路修建补助,五年6 226万元;省水电厅农村小水电补助,五年增加投入4 029万元;省地矿局探矿补助费,五年511万元;省林业厅造林补助,每年200万元左右,五年1 000万元以上;省供销社支持商办工业,每年100万元,五年500万元。
(3)在物资方面。包括钢材、水泥、化肥、柴油、汽油、棉花、棉纺等等,每年都切块安排,适当给予倾斜、照顾。
(4)在外经和外引、内联方面,大力提倡山海协作,鼓励沿海地区到山区投资办厂、开店,发展农业。对利用外资在山区开办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企业,在国家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其经营期限可从宽从优掌握;经营期限满后,经批准,可继续延长和再适当减免税收;土地使用费从低征收。同时,积极协助山区办好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积极组织出口货源,搞好山区的对外贸易。对贫困地区的工业品、土特产品和矿产品,只要符合出口计划要求的,优先安排,有配额的,加以照顾。对于使用外汇贷款引进技术、改造老企业的项目,出口收汇的增值部分,先用于还贷,然后按正常贸易外汇分成。对于贫困县计划内贸易出口收汇,县收12.5%,企业或供货单位12.5%。
(5)在人才方面,主要是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科技人员生活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在制定和落实扶贫优惠政策中,还坚持做到:
❶着眼于支持经济开发,变救济型扶贫为经济开发型扶贫,使之多干多得益,少干少得益,不干难得益;
❷鼓励先进,允许差别,不鞭打快牛;
❸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激发贫困地区的内在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