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和发展阶段(1950—1957年)
50年代初期,有一部分农副产品由私营进出口商经营,随着茶叶、畜产、土产、粮油、食品等国有外贸专业公司的建立,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云南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国家计划任务的安排指导下逐步开展。主要是扶持生产、组织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调拨和出口。出口主要是前苏联、东欧和港澳地区。进口品种主要是化肥、农药和农用机械。对外经济合作只限于向一些发展中国家援助一些传统的种植技术和承担援外工程建设。农业方面对外往来的内容单一,限制较多。在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同时,在边境地区还开展了边境贸易。1953年,省政府根据中央“发展经济,稳定边疆”的指示精神,制定了《云南边区对外小额贸易管理及税收征免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了进出口货物品种,对边民自产、自销、自用的商品关税,分别实行免税和减为只按应征税率的15%征税,减税商品主要是牲畜、农具、棉花、海盐、蔬菜、咸鱼、槟榔等。自此,边境贸易额逐年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