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
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的优待总体分为政治优待和物质优待两大部分。政治优待,包括介绍就业、组织生产、进行慰问、日常生活多方面照顾等给予优先权;物质优待,包括农村的土地代耕、优待劳动工分、发放优待金,以及国家给予补助等。
解放初期,烈属、军属和大多数市民一样,失业的较多,生活比较困难。政府处于百业待兴,财力和物力也比较困难。根据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发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烈、军属生活的照顾,以组织其参加生产建立家务为主。
郊区农业合作化以后,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政府的优抚政策,对劳力有困难的贫苦优抚对象给予土地代耕等物质优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北京市委、市政府对郊区贫困户开展了“扶贫”工作。在“扶贫”工作中,对贫困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和老复员、退伍军人给予了优先照顾。由市、区(县)、乡领导同志和专业人员负责进行包户“扶贫”,不少优抚对象通过扶贫走向脱贫致富。
为了使优抚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新变化,鼓励适龄青年农民积极参军,使现役军人在部队安心服役,从1980年开始,优待资金逐渐实行由乡统筹。
由于各乡经济收入存有差异,优待金多少不一,但各乡都改变了过去对困难多的优待多,困难少的优待少,不困难的不优待的做法。自1987年开始,北京市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了普遍优待。
北京市郊区农村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大体有以下三种形式:
❶同本乡整劳力全年平均收入相联系;
❷同本乡人均年收入相联系(特殊困难的酌情增加),或略高于人均年收入水平;
❸同本乡强劳力年人均收入和义务兵参军年限多少相联系,优待金多少与义务兵的贡献大小挂钩。即按全乡一般强劳力当年承包收入的水平计算,义务兵参军后的第一年发给优待金60%,第二年发70%,第三年起发80%;在部队立功的另增加优待。
1990年农村享受优待金的军属14 553户,为军属总户数的31.4%,补助金额718.6万元,平均每户495元。
优抚对象中,少数没有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病、残,他们的困难比一般优抚对象要大,还有的因为患病或遭到意外事故而使生活发生特殊困难。对于这些优抚对象应给予特殊照顾,即在乡普遍优待以后,民政部门再给予必要的补助;长期有困难的给予定期补助;暂时有困难的给予临时补助。
烈属、军属除享受上述各种优待规定外,北京市社会各界还给予特殊优待。
郊区土改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在分配土地时,烈士可以计算在家庭人口以内,其家属可得多分一份土地。同时,根据《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分配生产、生活资料时,对贫苦烈属、军属也给予适当照顾。合作化以后,保留烈士本人一份自留地归其家属耕种。政府在发放贷款、救济款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烈属、军属享有优先领取权。
医疗减免,是国家对优抚对象进行优待的重要内容之一。1952年9月和12月,北京市民政局与市公共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暂行规则》、《北京市带病回乡转业军人医疗暂行办法》。在《暂行规则》中规定:凡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患病或受伤(包括生产),可持区、县人民政府证明,介绍到指定的医院治疗,在与群众同样疾病同等条件下享受就诊、住院的优先权。其治疗费、医药费依其家庭经济及劳力的状况,确定减免。
1980年12月22日,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烈、军属医疗减免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减免范围、减免条件等重新作了明确规定。
减免的条件:
❶生活困难而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烈、军属,带病长期不能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诊费、医药费及住院费全免;
❷生活能够维持而负担医疗费有困难的烈、军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诊费全免,医药费及住院费减免一半;
❸生活优裕能够负担医药费的烈、军属,诊费、医药费及住院费应照常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