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行政社分设
改革之前,农村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人民公社既是政权机构,又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种政社不分的领导体制,既使集体经济运行受到高度集中的行政干预,也缺乏活力;又使基层政权陷入繁重的生产经营事务之中,影响了基层政权职能的发挥。针对这种情况,中央1983年决定:“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1983年上半年,省委在江都县砖桥乡、江宁县禄口乡进行政社分设的试点。1984年,全省所有乡镇都完成了政社分设工作。乡镇除继续按规定建立党委会外,还分别建立人民政府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一般叫经济联合委员会(经联会)或经济管理委员会(经管会),少数经济发达的乡镇,也有叫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或实业总公司。公司下设一室三公司,即经联会(或公司)办公室和工业公司、农业服务公司、多种经营服务公司。党委、政府、经联会(经管会、公司)统称三套班子。党委管全局,管党务;政府管政务,管社会事业;经联会管经济,管经营。政社分设后的乡镇领导体系比起政社合一的公社体制是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