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款准备率政策
1947年修订的“《银行法》”规定,银行存款准备金分保证准备与付现准备两种,并依照银行的性质以及存款种类的不同,确定差别准备率。1975年“《银行法》”再次修订,存款准备金已不分保证准备与付现准备,对银行的性质也不考虑,存款准备率只根据四种不同存款类别进行确定,同时授权“中央银行”必要时得对一定日期起的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增加额,另订额外准备率,而且不受各该存款准备率上限的限制。
调整存款准备率是台湾当局执行货币政策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从1948年至1975年,台湾银行和“中央银行”共13次调整了存款准备率,平均2年多调整1次。其中1959年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两次调高存款准备率。1995年第三季度开始,由于两岸关系恶化等非经济及经济因素的影响,台湾经济呈现不景气。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从1995年8月至1996年8月的1年时间内,共5次大幅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向市场共释出2492亿新台币的强力货币,以营造宽松的资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