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大包干的收益分配 (一) 大包干的收益分配大包干的收益分配方式采取包干上交的办法,即“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农户在承包生产队的耕地时,生产队按照事先评定的耕地产量指标和农户承包耕地的数量,确定农户应向国家交售各类农副产品的数量和应该向集体上交的各种提留和费用,其劳动成果的剩余部分全部归自己所有。 农户包干分配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分配形式。国家、集体、农户三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在生产前,已由承包合同确定,合同规定农民对国家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农业税和粮食征购任务,按承包地分解到农户。在实行“两田制”的地区,口粮田按人平分,只缴纳农业税,而责任田除交纳农业税外,还应按照合同规定交售国家定购粮。 在这种分配方式中,集体与农户的经济关系是通过经济合同而确立和实现的,因此各地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基本统一了合同的款式、内容。先是由乡镇统一印制合同单,以后又逐步做到由区县合同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统一的规格和程序办理签约手续。 ☚ 四、农村改革以来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 (二) 集体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分配 ☛
(一) 大包干的收益分配 (一) 大包干的收益分配大包干即包干到户,它与包产到户相比,不同点是在产品分配上集体经济组织不采取评工记分的分配方式,而是采取包干上交的办法,即“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农户在承包生产队的耕地时,生产队按照事先评定的耕地产量指标和农户承包耕地的数量确定农户应该向国家交售各类农副产品的数量和应该向集体上交的各种提留和费用,其劳动成果的剩余部分全部归自己所有。 农户包干分配,是集体与农户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而形成的一种契约式的分配关系,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分配形式。国家、集体、农户三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在生产前,已由承包合同确定,合同规定农民对国家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农业税和粮食征购任务,按承包地分解到农户。在实行“两田制”的地区,口粮田按人平分,只缴纳农业税,而责任田除交纳农业税外,还应按照合同规定交售国家定购粮,而且规定县政府在粮食定购任务之外可以增加5%的保险系数,乡和村不得再行附加。农民对集体应承担的义务,也就是集体作为发包方,凭借其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规定交纳一定的承包费,包括乡镇统筹和村集体提留 (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并承担一定的劳务 (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在农户包干分配中,国家和集体所占份额不因承包农户生产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变化 (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例外),而承包农户所得则随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增减。包干到户以后,农户既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其家庭内部积累与消费的比例确定,由农户自定。大包干以后,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农户自身积累,交给集体提留的公积金只是积累的一部分。许多二、三产业搞得比较好的地方,还建立了以工补农制度。全省自1987年起,又建立了农业合作发展基金制度。 ☚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收益分配 (二) 集体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分配 ☛ 000304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