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多种生产责任制形式的探索
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订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1980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1979—1981年天津农村进行了多种生产责任制形式的探索。这些形式主要有:
1.定额管理。对某种农活的数量和质量及完成时间提出要求,并规定相应工分。达到定额标准的,按定额记工。达不到标准的要返工,返工不另记工分。
2.责任到劳。生产队统一耕耙、播种之后,将田间管理的任务划分成责任田,规定工分,落实到劳动力,直到收割为止。对各道管理工序规定质量和完成时间,生产队按时提供化肥、农药等相应物资,并及时检查验收。完成好的适当奖励工分,不符合要求的要返工,造成损失的扣罚工分。
3.联产到组。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前提下,把劳动力划分成若干作业组,将耕地、农具、肥料、种子分配到组。生产队对组定工、定产、定成本,定奖罚。
4.专业承包。在生产队统一经营范围内,根据农村各业需要和社员的劳动技能专长,合理组织专业队,安排劳动力并联产计酬。各专业队之间分工协作,每个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劳动报酬与整个专业队成果和个人投入挂钩。
5.包产到户。在生产队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前提下,将耕地按劳力或人劳比例落实到户,以户为单位经营。生产队对农户定费用,定产量,定工分,一包到底,超产全奖,亏产全赔。也有的按比例奖赔。包产部分由生产队统一核算分配。
6.包干到户。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生产队将耕地按人口或人劳比例承包到户,耕畜和小农具折价到户,国家征购任务与集体提留分解到户,由农户自主经营。即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社员自己的。
经过比较和实践的深化,多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最后演变成以包干到户,即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要形式。这种家庭联产承包形式机制合理,利益直接,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原则,有效地克服了生产劳动上的“大拨轰”和分配上的大锅饭,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81年8月和9月,中共天津市委召开有各区县、乡镇领导同志参加的农村工作会议。与会同志500余人参观学习了河北省吴桥等地包干到户的经验。1981年9月,中共天津市委农委发出《实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和双包责任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对耕地承包、农机具和耕畜管理使用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此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很快。1983年,全市19 700个基本核算单位中,有17107个实行了不同类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包干到户的占85.6%。到1984年底,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村达到3 849个,占总村数的99.9%,其中包干到户的村3 606个,占93.6%。至此,天津农村基本普及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