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营林场
青海省的国营林场是新中国成立后陆续建立的。1952年,土地改革中,将东部农业区2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特用林和依土地改革法征收、没收的森林和33.3公顷以上的荒山荒地、湟水、黄河两岸的人工林划为国有。1956年,农业区8县成立县属造林站20个,天然林区成立县属森林经营所17个,县级林业站21个,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对牧区的天然林亦全部收归国有,由各级政府专设机构负责经营管理。至1959年,全省设森林经营所33处;1960年起各森林经营所相继改为国营林场。1997年,全省有国有林场61个,均属州、县管辖。其中造林林场15个,经营林场46个,经营管理有林地面积20.38万公顷,森林蓄积量为2429.4万立方米。占全省森林面积的76%,森林蓄积量约85%。
国营林场成立以来,结束了青海森林惨遭破坏的历史。各天然林区相继开展了森林资源清查、森林经营、森林管护、迹地更新等诸项工作。1950年起对乐都、湟源、湟中、循化、化隆、同仁、门源、互助、贵德、大通、祁连、都兰、尖扎等县的森林进行了调查。1954—1964年间在西北军政委员会农林部森林调查队的帮助下,陆续对柴达木盆地、玉树各林区、果洛州玛可河、羊玉林区及海南、西宁地区的森林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查。汇编了青海省第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报告,编制了全省第一份森林分布图和全省森林资源统计表,掌握了全省的森林分布和数量,森林资源被纳入国有经营管理范围,为林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64年,陆续开发了玛可河林区,黄南麦秀林区和祁连林区; 各国营林场贯彻 “以营林为基础, 青山常在、永续作业” 的方针, 1964年, 祁连林场、麦秀林场相继攻克了高海拔山区云杉人工采种育苗的技术难关, 首次开展了大面积的云杉植苗造林, 使天然林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火烧迹地和采伐迹地逐步得到更新; 70年代起, 各国营林场大部分开展了次生林经营工作, 进行森林的抚育采伐和林分改造, 并开展了青海次生林培育的系统研究, 取得了良好成效; 大通县东峡林场1963—1979年抚育改造次生林866.7公顷,林积生产率提高125%, 同时生产木材4 000立方米。 为培育和扩大森林资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国营林场在以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的方针指导下, 严格执行 《森林法》, 实行木材采伐限额管理, 凭证采伐, 按作业设计施工等管理规定, 杜绝了森林超采滥伐现象; 森林培育、 护林防火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全省取得了连续十二年无森林火灾的好成绩。 1981年, 国营林场进行了以推行生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改革,普遍实行了 “定、包、奖”责任制。规定国营林场造林、 育林阶段, 不承担木材生产任务。抚育采伐、 综合利用、 多种经营收入, 一律不上缴, 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 放宽林场经营自主权, 大力发展多种经营;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 联责计酬, 进一步增强了国营林场的活力, 林区建设和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有了新的进展。 1984年, 麦秀林场、北山林场、 大通东峡林场等在城镇兴办林工商企业, 走出林区, 面向市场, 创办了林产品加工、 天然饮料厂, 开展商业零售业等。90年代以来, 互助县北山、 尖扎县坎布拉林场被批准为国家森林公园, 大通东峡、 宝库等10个林场被批准为省级森林公园。 国营林场充分依托森林景观优势, 积极兴办森林旅游, 在林区兴建旅游设施, 年接待游客万余人。
经过50年的生产和实践, 国营林场探索出了成熟的天然次生林经营技术; 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天然林更新、 造林、封山育林、森林管护的经验, 成为青海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带动林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科研示范、 辐射和带动作用。 涌现出了互助北山林场、 大通东峡林场、 黄南麦秀林场等先进国营林场。全省主要林场有:
☚ 二、国营林场、苗圃 1. 玛可河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