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时期 (一)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时期1949—1957年1. 创立信用社。 (1) 试办供销社信用部。1954年4月,浙江省在杭县乔司(现属余杭市)试办供销社信用部。信用部利用供销社的组织基础和民主管理形式,在供销社营业场设专柜办理信贷业务,不另收股金,不独立核算。信用部成立后的4个月中,吸收存款174笔,计1 503万元(旧币);放款468笔,计4 128万元(旧币)。以后,在部分供销社中,先后建立供销社信用部。到1954年9月底,全省已有供销社信用部230个。由于信用部利用供销社的组织基础,筹建工作比较简单,但随着供销社业务日益繁忙,信用部工作往往难以兼顾。1955年11月,浙江省农业银行、浙江省供销社发出《关于供销社信用部转社问题》的联合通知,供销社信用部才陆续转为信用合作社。 (2) 试办信用互助组。1952年春,浙江省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进行农业生产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试点,在这基础上试办信用互助组。信用互助组成立时,经群众讨论同意,订立信用互助公约,确定最高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订定。介绍借贷,不直接办理存、放款业务,不收股金。名称与劳动互助组名称一致,在劳动互助组内选一人负责此项工作。信用互助组借贷手续简便,不必辗转托人,比农村自由借贷优越,很快被群众接受。据浙江省人民银行基点乡诸暨县东一乡五宜村四个信用互助组统计,1953年1年中共介绍借贷 (包括实物) 合计人民币478. 92万元 (旧币),较1952年自由借贷多2倍。全乡16个信用互助组成立1年中,共介绍借贷合计人民币2 016万元 (旧币),解决了186户农民生产、生活上的资金困难,弥补了银行农贷资金的不足。到1954年8月止,全省信用互助组已发展到17 941个。由于信用互助组范围小,不直接经营存、放款业务,不能满足农民调剂资金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直接建立信用合作社的指示,1954年8月以后,信用互助组均扩并为信用合作社。 (3) 成立信用合作社。1952年10月,慈溪县在南山乡试办信用合作社。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浙江最早建立的信用合作社。该社成立时,共有社员247户,吸收股金382万元(旧币)。在银行的领导和支持下,对207户贫困农民发放贷款2 000多万元 (旧币),解决了他们生产、生活上的资金困难,避免了高利剥削,得到群众拥护。到1953年底,信用社存款余额1 081万元(旧币),累计发放贷款12 248万元 (旧币),全乡有80%的农民计394户得到贷款。社员反映:信用社存取款方便,贷款及时,是“自己的小银行”。信用社给农民带来好处,农民入社积极性提高。到1954年2月,全乡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86%。1953年秋收后,农村开展过渡时期总路线教育,农村高利贷受到严厉批判,互助性质的借贷陷于停顿状态,举办信用合作,已成为农民迫切要求。1954年4月,中共浙江省委发出《关于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指示》。之后,全省各地积极试点,由点到面逐步推开。1954年1年中,全省共培训农村金融干部3 066人,区乡办社干部2 076人,信用社骨干26 218人,信用社会计6 070人,以适应办社工作的需要。到1954年底,全省信用合作社发展到4 565个,成立信用合作社(包括信用部)的乡,占全省总乡数的78.3%。 2. 整顿巩固信用社。 (1)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提出的 “坚决停止发展信用社,全力转向巩固”的要求整顿信用社。在建立信用合作社的过程中,全省有23个县的89个乡曾出现不同程度的强迫命令现象,在管理上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错帐现象,少数社甚至发生贪污盗窃。1954年11月,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浙江省人民银行提出要切实加强领导,大力巩固提高原有信用合作社,并规定了整顿信用社的四条标准:存款业务发展,放款公平合理;贯彻自愿互利政策;组织纯洁,干部公道能干;帐目清楚,不贪污。1955年上半年,中共浙江省委提出了“坚决停止发展信用社,全力转向巩固”的意见。浙江省人民银行还提出,对问题较多的信用社,可以个别转为信用互助组或解散。经过整顿,除文成县解散了五个信用社外,其他信用社基本上都得到了巩固。1956年3月,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浙江省农业银行召开了全省第一次信用合作代表会议。会后,各地进一步巩固提高老社,发展新社,到1956年底,全省有信用合作社2 569个,实现了“乡乡有社”。 (2) 根据民主办社、勤俭办社方针,整顿巩固信用社。在农业合作化初期,部分领导和群众对信用社的性质有误解,存在着某些把信用社当作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错误做法,群众对信用社无权过问,大大影响了信用社独立经营的积极性。1956年,全省有70%的社发生亏损。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全省从1957年4月至年底,进行了以“民主办社、勤俭办社”为中心的整顿信用社工作。经过整顿,信用社情况有了可喜变化。精简了多余干部职工1 100多人;扩大了社员15.44万户,增收股金396万元,到1958年1月,信用社存款比上年同期增长2. 54倍,社员储蓄增长1.45倍,大部分信用社由亏损转为盈余,亏损社数由1956年的占总社数的70%下降为30%左右。 (3) 设立信用服务站。从1957年11月起浙江省试行信用工作组,1958年3月起,普遍设立了信用服务站。服务站以一个农业社 (或一个生产大队、自然村)为单位设立。其主要任务是在一个农业社(或生产大队)组织理事、监事、代表,进行业务活动,代理社员个人的存、放款业务。服务站的业务方针、政策要按照信用社统一规定执行,存、放款计划要经信用社统一审批,资金服从信用社统一调剂,财务盈亏由信用社统一核算,服务站人员均系义务制。到1958年底,全省共建立信用服务站17 954个。 3. 推行“四社合一”。1958年4月,中共寿昌县委农业互助合作部组织有关部门在该县卜家蓬乡 (现属建德市)进行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三社合一”试点。此后,全省有40个县、市由县(市)委合作部和商业、银行、手工业等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四社合一”(加手工业社)试点。“四社合一”,是在农业社成立供销部、信用部、手工业社(组)。信用部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单独办理结算,计算盈亏,年终所得盈余除按规定提存上交乡信用社外,其余全部交农业社处理,发生亏损,由农业社以公共积累弥补。乡信用社的股金和存、放款,分别划给有关农业社信用部;信用部的资金来源除股金外主要依靠吸收存款,资金有余转存乡信用社,资金不足由乡信用社或银行贷款支持,信用部不对供销社放款,资金集中支持农业生产和解决社员困难。“四社合一”后,乡信用社主要是领导各信用部开展存放款业务,做好资金调剂工作,同时接受国家银行委托,代理发放和收回贷款。1958年9月,浙江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农业社均并入人民公社,“四社合一”做法未全面推行。 4. 健全信用社组织。 (1)成立“三会”。1954年以后,浙江的信用合作社普遍成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权力机关,重大事项都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理事会理事、理事主任,监事、监事主任均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人员一般一个自然村1人。社员代表大会1年一次,理事会一般是1个月一次,监事会一般是3个月一次。 (2) 民选社主任。信用社主任由中共乡党支部研究提名,经信用社理事会选举产生,大都是乡支部委员或农业社社长。会计由乡党支部推荐担任。建社初期,干部不脱产,主任实行义务制,会计每月补贴数元(各地金额不等)。会计白天办公,或半天在社,半天流动服务;夜间,主任与会计分头下村,了解情况,宣传政策,开展业务。随着信用社业务的发展,1956年6月起,信用社资金在3 000元以上者,会计脱产; 5 000元以上者,理事主任也脱产。社干部工资待遇,一般不超过当地乡干部的标准。 5. 开展业务经营。 (1) 吸收资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金和存款。1956年,全省信用社股金总额为901万元,还有没收地主浮财,分配给雇贫农后多余部分拨给信用社作基金的94万元。信用社对存款政策坚持三条原则: 存款自愿、不强迫,不克扣;取款自由,不留难,不问用途;替存户保密。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平均在1分以上,活期存款约6—7厘。到1956年底,全省信用社储蓄存款余额达3 885万元。 (2)发放贷款。支持贫困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这是信用合作社的根本任务。1954年9月,浙江省人民银行提出,信用合作工作必须贯彻三位一体的阶级政策,放款对象既要有效地解决贫农需要,也要很好地照顾中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在放款中,各地普遍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度,规定个人贷款必须经社员小组长介绍,在一定额度内由本村理事审批,超过规定额度的由理事签注意见,交信用社理事主任审批。据典型调查,1955年对农民个人贷款中,贷给贫农和下中农的占90%以上。1954—1956年3年中,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11 980万元。剔除银行支持款,信用社以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相当于同期国家农贷发放数的20.5%。放款利率一般是月息1分5厘左右,最高1分8厘,最低1分2厘,个别渔区(洞头县)放款利率高达2分5厘。 (3) 加强财务管理。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分为两个方面: ❶在信用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信用社盈余分配、股金分红、重大开支,都要经理事会讨论,盈余社的股金每年要分红。年终,要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业务、财务收支情况,使信用社的业务、财务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❷信用社要接受银行领导。1956年起,亏损由银行补贴。信用社干部的福利待遇和财产添置等重要开支,都经银行审批。 这一时期,浙江农村信用社事业有了很大发展。1954—1956年3年中,全省信用社共发放个人贷款7 693万元。年平均发放数相当于1953年银行发放个人贷款数的2. 3倍;对农业社(组)发放贷款4 287万元,帮助农业社(组)解决生产资金的需要。1954—1956年3年中,银行对信用社发放了大量贷款,帮助信用社解决资金困难。全省银行累计对信用社发放贷款7 703万元,占信用社同期发放贷款总数的64. 3%。银行还对信用社实行亏损补贴办法,1956年,全省信用社共亏损49万元,银行补贴了43万元。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信用合作 (二)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 ☛
(一)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时期 (一)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时期1949年宁夏解放后,当时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掌握必要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货源及经营机构,以稳定市场、保障人民生活、支援各项斗争和建设事业。10月28日,西北贸易总公司宁夏省公司于银川成立,11月初又成立了吴忠贸易分公司,中宁、平罗贸易支公司,中卫、宁朔(今青铜峡市)、惠农贸易商店,阿拉善左旗流动贸易小组等。作为全国贸易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当时宁夏省贸易公司,执行商品统一调拨制度,经营日用工业品、农副土特产品、粮、油、医药、畜产品等,时称“一揽子”公司。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统一全国物资调拨,统一全国现金管理,以集中财力、物力打击投机资本,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规定“各国营企业所需资金,包括商品资金、固定资金、费用开支,均需办理预算手续,由专业总公司统一拨给。一切现金收入,包括销货收入、其他收入,均需于当日交贸易金库。市场所需商品,由上级专业总公司下达调拨计划,按调拨令执行”。随着这一制度的贯彻执行,国营商业、粮食、供销合作商业机构逐步建立,投机资本受到打击,虚假购买力消失,工农业生产迅速恢复。 在贯彻上述各项制度的过程中,一些私商对政府政策发生疑虑,转移财产,收缩资本,经营消极,城乡物资交流曾一度出现不畅。为发挥私商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宁夏省人民政府在政策上作了调整,确定国营商业以批发为主,零售为辅;零售商店只在主要城镇、工矿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营粮食、布匹、煤炭、食盐,以及收购绒毛、牛皮、绵羊皮、大麻等重要商品,其他商品由私商经营; 批发差率一般核定在10%以上,地区差以银川为中心,按运输里程一般高出银川1%—3%,使私商有适当利润;为便于私商勤进快销,加快资金周转,又降低了批发起点,同时还向私营商业企业发放了大量贷款。经过这次调整,调动了私商的积极性,走乡串户,扩大购销经营范围,增加经营品种,经营比重上升,收到了好的效果。在调整政策,调动私商积极性的同时,成立了国营性质的专营农副土特产品和畜产品的省土产公司和省畜产公司,负责全省农副土特产品和畜产品的收购、推销、出口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县、区、乡级物资交流大会;恢复了庙会,动员私商赴会购销;委托供销社代购农副产品,疏通了农副产品流通渠道,促进了农、牧业的发展和农副产品的收购。到1951年底,国营商业收购粮食1 627吨、大麻96. 6吨、甘草458吨、枸杞22.8吨、绒毛566.6吨、牛羊皮19. 631万张。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的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35%左右。 在巩固 “五反”成果的基础上,1952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又举办了大规模的、不同类型的骡马大会和物资交流大会,把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私营商业统一到大会的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同时,宁夏人民政府于1952年11月15日开始对私营商业进行第二次调整。调整了公私关系和经营比重,增加了一些经营品种,取消了一些过死的限制,使私营商业的营业状况保持了基本稳定,扭转了“公进私退”的局面。 经过调整,加之土地改革的完成,农村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民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生产迅速发展,1952年粮食亩产比1949年增长了1/3;猪、牛、羊存栏分别较1951年增长23.21%、55.38%、66%。国营商业收购粮食9 412吨,大麻2 065吨、甘草398.25吨、绒毛1 856.6吨、皮张23.8万张,比上一年增加231%、72.08%、47.5%、257.7%、48.3%。为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打下了基础。 1954年1月商业部成立中国食品总公司,4月宁夏成立中国食品公司宁夏省支公司及各县分公司,并在产区下伸食品收购站。自此,农副产品自下而上的收购和自上而下的供应渠道正式形成。 “一五”计划期间,宁夏建立了从收购到调运,从批发到零售,从管理到经营,从自治区到县的农副产品收购体系。同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全面调整了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1953年起实行计划收购(统一收购,简称统购),对城镇居民的粮食、食用油的供应实行了定量供应。从此,粮油购销统一国家计划,由国营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禁止私营粮行、粮食加工作坊经营粮食。对生猪实行定购和统购,同时对其他重要农副产品也陆续作出了只允许国营商业收购或委托供销合作商业收购的政策。为农副产品交换及安排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创造了条件。1957年全自治区社会商品零售额达到11 802万元,比1952年增长近2倍,农副产品收购5 000多万元。每一城乡人口实现的商品购买力,由1952年的35.16元上升到1957年的60.36元,城乡人均肉食消费量由1955年的0.48公斤上升到1957年的1.45公斤,市场稳定、繁荣、人民生活改善。初步建立了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合作商业为助手,个体商业为补充的社会主义商品流通体系。在农村则确立了供销合作商业在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地位。 ☚ 一、发展历程 (二)“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 ☛
(一)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时期 (一)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恢复生产,稳定市场,宁夏对城乡集市贸易采取了全面开放、自由交易的政策。但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前宁夏的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基本上没有工业,城镇居民大多半工半农,农业生产也处于满足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阶段,传统上形成的76个集贸市场受经济发展条件的制约,只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农产品交换场所。1950年,全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为752万元,到1952年,增加到885万元。1953年起,开始“三大改造”和农副产品统购政策的实行,集市贸易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当年集市贸易成交额下降为685万元,减少200万元。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基本完成后,宁夏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进一步下降,到1957年降至484万元。虽然这一时期也肯定集市贸易对补充国合商业供应不足的积极作用,允许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以外的农副产品进入市场,允许一些小商小贩在市场上从事购销活动,但集市贸易的发展在数量和成交额上基本处于停滞甚至负增长的局面。 ☚ 一、集市贸易发展历程 (二)“大跃进”和经济调整时期 ☛ 00028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