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办农业机械化为主阶段1949—1967年
1949年,国家在怀德县(公主岭市)建立了第一个国营机械化农场。1952年,又在该县范家屯镇尖山子村建立起全省第一个农村拖拉机工作队,为组织起来的农民代耕。同年,选送10多名干部,到国家农业部办的全国第一期农业机械化培训班学习,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做准备。1953年2月,国家投资在榆树县何家村、海龙县安乐村建立起县级国营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各1处。1954年,在怀德、德惠、扶余、梨树、延吉(今龙井市)、西安(今东辽县)和蛟河县相继建立起7个县级国营农业机器拖拉机站。1955年,根据中央“重点试办,只准办好,不准办坏”的建站方针,经农业部批准撤消了因自然条件差、机具利用率低的西安和蛟河两处县级国营农业机器拖拉机站。1956年,国家又在白城、九台、永吉和长春市郊区建立4处县级国营农业机器拖拉机站。1958年,在国家重点支持下,又新建农安、镇赉、双阳、舒兰、磐石、蛟河、伊通、东丰、双辽、通化、集安、前郭、长岭、乾安、大安、通榆、敦化、和龙、汪清、珲春和吉林市郊区等21个县建立县级国营农业机器拖拉机站。这样全省县级国营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发展到33个。
1958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机械化问题的意见》,指出“实现农业机械化,主要靠农业合作社自己的力量”。为了贯彻指示精神,探索集体经济办农业机械化的路子,省委决定在春耕前,将榆树、海龙、梨树、永吉、延吉、白城、德惠、怀德“八一”和长春市郊区9个县级站的40台拖拉机,下放给当地17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经营试点。之后,伴随着人民公社化的高潮,于当年秋收前,将全省国家经营的农业机械基本上都下放给了农村人民公社经营。但是,由于人民公社组建时间很短,集体经济力量薄弱,国营农业机械下放社队经营速度过快,缺乏管理使用农机的人才和办法,农业机械损坏严重,机具技术状态完好率由过去的80%以上,急剧下降到30%左右。因此,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改进拖拉机站工作的决定》,将下放人民公社经营的国有农业机械收回,恢复国营农业机械站。到1963年,全省有榆树、德惠、怀德、双辽、扶余、前郭、长岭、永吉、舒兰、海龙、柳河、延吉、敦化等44个县恢复和建立起国营农业机械站,下设分站61个,站直属农业机械队94个。到1965年,全省各县的国营农业机械站发展到326个。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化的领导,1954年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省农业厅内设农业机械管理科(1956年升格为处)。1959年9月省委决定成立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1960年5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升格为吉林省农业机械厅,实行农机制造、使用管理、物资供应、维护修理、教育培训、科研推广“六合一”的统管体制。为强化对农机机械的管理,先后制定了《机务管理规章》、《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和计划管理、劳动定额、收费标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等章法,全省农机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在农机系统内组织开展了大面积机械化样板田活动,用机械化耕作增产增收的事实示范和教育农民,并总结推广了榆树县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双保”、“四结合”的经验,即保农时、保质量,农业机械化与精耕细作、与劳力和畜力、与农田基本建设、与发展多种经营相结合。与此同时,省农机科研单位和农机工业制造部门,相继研制成功了二铧犁、播种机、插秧机、中耕机、饲料粉碎机、磨米机等10多种农机新产品,特别是垄作播种机、中耕机的研制成功,从根本上解决了从国外引进农业机械不适应本省杂粮垄作所需机具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机械化农业耕作栽培制度的形成,进一步提高了机械化耕作的增产增收效果,推动了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1967年,全省农用拖拉机发展到3 633台,比1960年增长2倍多,机耕地面积41万多公顷,比1960年扩大近2倍。
这期间,全省农业机械化进程带有试办和探索性质,基本上是实行了国有国营,为社队代耕,计价收费,亏损国补的经营管理体制。经过1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农机事业有了一定规模,培养了上万名农机技术和管理人才,积累了兴办农业机械化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形成了符合本省农业生产特点的机械化耕作栽培制度,摸索了杂粮垄作机械化增产增收的途径,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体系,为农业机械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但是,国有国营的农机化体制,也暴露出矛盾和问题。
❶不利于调动集体经济办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农业机械化事业难以快速发展;
❷农业机械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分离,不利于社队组织安排生产,很难实现劳力、畜力和机力的最佳组合;
❸国营农业机械站和人民公社属两种所有制和两套生产管理体系,难以做到有机配合;
❹农业机械化作业与农业生产成果脱节,社队拖欠机耕费的现象比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