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肥经营
1.经营体制。安徽化肥经营体制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1) 1949—1984年。化肥统归各级供销社经营。期间,安徽省供销合作社为减少经营环节,降低流转费用,曾进行多次改革。
(2) 1984—1987年。取消供销社对地产小化肥的统购包销,允许多渠道经营化肥。化肥多渠道经营带来价格涨、渠道乱、假劣化肥多的混乱状况。
(3) 1988年9月—1991年。国务院决定,化肥由供销社农资部门实行专营,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插手经营。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解决专营中困难和问题。
(4) 1992—1994年。这段时间国务院先是将专营改为“完善专营”,允许农业三站有偿技术服务经营化肥,允许工厂自销;后又将“完善专营”改为“加强经营管理”,1992年,取消粮棉奖售政策。1994年8月,国家强调化肥必须由国家管理,必须强化宏观调控。省政府9月提出化肥经营只能坚持“一主两辅”,即供销社是主渠道,农业三站和工业自销是辅助渠道,取缔其他非法经营户。
2.货源组织。1955年以前,安徽市场上销售的化肥都来自国家分配。1955年以后,安徽省化学肥料的货源,来自国家分配、地方留成、地方进口、省内生产和计划外采购五个方面。
(1) 国家分配。50年代初期,国家分配给安徽化肥数量很少,1952年为0.12万吨。随着农业生产需求量增多,进口增加,分配数量逐年增加。国家分配给安徽化肥,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减少外,其余年份逐年增加。分配化肥约占社会需求量的10%~20%,如1991年,占社会需求量的20%,1994年,只占社会需求量的10%。
(2) 地方留成。1978年起,国家收购安庆石化总厂化肥,实行中央与地方对半分成。1979—1994年,安庆分成化肥视同国家调拨化肥,由中央一级站的安庆化肥办事处负责对安徽供货。1979—1990年的12年间,除1979、1980年地方留成只收购16万吨以外,其余年份都在34.5万~36.4万吨之间。
(3) 地方外汇进口。为了增加化肥资源,1976年,安徽省第一次用地方外汇进口化肥1.26万吨。后因安徽外贸地方创汇少,筹集难,进口化肥一度中断。从1986年起,恢复进口,计4 600吨。1987—1994年,共进口化肥91.15万吨,多的年份十几万吨,少的年份六七万吨。
(4) 省内生产。新中国成立后,安徽化肥工业从无到有,由少到多,逐步发展起来。1965年,全省地方化肥产量达23.02万吨。1994年,省内生产化肥达474万吨,占需求量65.7%。
(5) 省外采购。安徽是个缺肥省。从1962年开始到省外采购磷肥和石膏。1984年以前,省外化肥采购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安徽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为主牵头采购。1980年,安徽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组织120余名精干人员分赴山西、四川、河北等11个省市采购化肥51.2万吨,占当年农业用肥总量19.5%。1983年,全省外采化肥达107万吨。1985—1990年,全省化肥采购均在80万吨上下,弥补了省内缺口。90年代以后,全省化肥常年缺口在80万~100万吨左右,供销社农资部门外采化肥采购量占社会需求量10%~12%。
3.供应政策。安徽化肥分配供应政策,大致有:
(1) 1957年以前,人民政府拨出肥料贷款,由供销社负责贷放,以棉麻产区为主进行分配。开始化肥供应量少,处在试验推广阶段,难度大。到1954年,化肥开始被农民认识,供不应求。在分配上,实行“重点供应、照顾一般”的原则,以商品粮和棉、麻、烟等经济作物为重点。通过合同方式,优先分配给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
(2) 从1961年起,全省实行农副产品收购奖售化肥的政策,同时对粮菜作物生产和其他农业扶持政策性用肥安排专项用肥。1971年专项肥范围不断扩大,项目逐年增加。1980—1986年,平均每年安排40余种以上,满足了农业各种政策性用肥需要。化肥分配体制、奖售标准虽几经变更,但奖售化肥和专项用肥原则一直延续到1991年。
(3) 1992年,国务院决定,将化肥由暗补改为明补,取消奖售和挂钩政策。1992年仍安排部分平价肥,差价在收购粮棉时找补农民。1993年取消此项政策,对化肥实行最高限价。
(4) 1994年8月,国务院对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具体供应办法由各省自定。1995年,安徽将中央分配国产肥、地方留成安庆尿素、省收购的淮南尿素实行综合调拨价,综合调拨价为1 295元/吨,同当时的出厂价(2 000元/吨)相差600元左右。全省掌握约有40万吨尿素,省政府粮棉肥会议决定,这部分低价肥供应办法由各县政府自定。阜阳、宿县、滁县、宣城等地区实行随市场价销售,找补差价的明补办法;安庆市多数县、淮南、淮北、天长、蒙城等市、县又恢复了同农作物挂钩的办法;寿县、当涂、金寨、潜山等县实行综合作价法,将进口高价肥和国产低价肥加权平均,平抑了市场肥价。
4.购销情况。安徽化肥购销始于1950年。化肥购销状况取决于农业对化肥的需求,回顾安徽农用化肥施用历史,大致分为三个阶段:50和60年代,为试验示范推广阶段,全省化肥施用量由1950年的60吨增加到1968年的25.3万吨;70年代,为大面积试用阶段,施用量由1969年的43.8万吨增加到1977年的121.7万吨,每年增长12.9%;1978年以后,为高速增长阶段,施用量直线上升,由1978年的164.93万吨猛增到1989年的563.2万吨,平均每年增加33.19万吨,年增长20.12%。
(一)化肥经营
1.流通渠道。新中国成立以来,化肥流通渠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有所变化。
(1)经营环节。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省化肥由供销社和土产公司两家经营。1952年,遵照中共中央决定,化肥业务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并陆续建立了供销社专门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机构,逐步形成了省、县、基层社三级经营体制。进入60年代后,化肥的需要量进一步增长,山东省化肥工业发展也很快。根据需要,在化肥经营环节上有所分工:省供销社所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责收购几个省管化肥厂的产品,统一分配供应;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理部)就地收购供应各县生产的小氮肥、小磷肥;基层供销社负责对农民的直接供应。另外,工厂也自销一部分。
(2)计划分配。50年代初,化肥未纳入国家计划管理。随着化肥的迅速推广,化肥供应开始出现缺口。1956年,山东省在国内生产化肥有限,进口数量不大的情况下,积极改进化肥和饼肥的供应,实行对棉产区、经济作物区及高产粮区优先供应,并适当照顾有施用习惯的地区。进入60年代,化肥的分配和调拨逐步纳入计划轨道,实行以收购农产品奖售化肥和一般用肥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奖售的品种和标准在不同年份有所调整,在方法上逐步完善。对全国统一分配的化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按照国家和省计委分配下达的计划,分季下达,年终结算。山东省供销社每年将分配的资源,包括国家分配山东省的计划指标(棉花奖售、换粮、一般、专项、外贸、救灾用肥等)连同省内地产化肥由省统一分配的部分,统筹安排,首先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购农副产品奖售政策的兑现,其余部分照顾主要棉产区、山区、黄河滩区和用于救灾等。
(3)计划调拨。化肥调拨的基本原则是:先远后近,先急后缓,均衡发运,不误农时。省管货源,由省下达计划,省属各二级站按省分配计划调拨。无论国家货源还是省管货源,对县调拨均分月分季发运,年终结算。超过年度计划作为超调,次年扣回;不足年度计划的,下年补调。同时,统配化肥实行送货制。在调拨上,按照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先省外、后省内的原则,对国家分配的救灾化肥优先安排调拨。
2.经营品种。根据化肥工业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山东省经营化肥的品种也不断变化。在以下四个时期,化肥经营品种的分别情况是:
(1) 50年代,经营化肥以硫酸铵和过磷酸钙为主,后期增加了硝酸铵和钙镁磷肥,同时还经营少量的硝酸钙和硝酸钾等。
(2) 60年代,化肥进口量逐年增加,其中以尿素比重最大,硫酸铵次之,地产小化肥主要是氨水,磷肥经营仍以过磷酸钙、钙镁磷为主。
(3) 70年代,国家新建的大、中型化肥厂陆续投产,尿素、碳铵和磷肥成为当时主要经营品种。同时,国家进口部分复合肥,山东省也相应增加了三元素复合肥、二元素复合肥等的经营。70年代后期,山东省氨水经营量很大,1977年通过供销社经营的氨水达到160多万吨。
(4) 80年代,国家和地方对尿素、复合肥、磷酸二铵等优质化肥的进口量和省内生产的小化肥逐年增加,氮、磷、钾的经营比例逐步趋向合理,对农作物合理施肥、促进农业稳产高产起了很大作用。
3.购销情况。山东省化肥购销活动始于1950年。50年代初期,国家分配化肥数量很少,1950年只有4 000吨,1953年为7.3万吨,主要是从苏联和东欧国家进口的硫酸铵。从60年代开始,国家分配数量逐步增加,到1990年达到835万吨。
1982年后,山东省增加了计划外进口化肥和省际间调剂,借以缓和化肥的供求矛盾。计划外进口的化肥,按国家规定在价格上不给补贴,实行亏进亏出;省际间调剂的化肥,按进价加实际费用和微利的办法定价,单独立帐核算。
40多年来,山东 省化肥总的购销量基本上是稳步上升的。具体购销数量见表2-3-11。
表2-3-11 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化肥购销情况表
单位: 标准吨年 度 | 购 进 | 销 售 |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 39 771 72 900 116 006 14 380 173 263 199 853 221 142 259 596 24 343 187 601 182 924 396 585 515 542 680 992 939 674 1 016 120 823 083 830 863 1 269 612 1 296 226 | 39 771 72 550 111 317 151 021 175 192 197 906 223 161 273 598 275 626 192 013 155 248 371 772 475 079 640 045 893 633 996 078 847 348 892 031 1 191 034 1 451 871 |
年 度 | 购 进 | 销 售 |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 1 606 942 1 559 450 1 123 756 1 568 912 1 970 805 2 792 925 3 277 887 3 261 674 3 700 502 4 627 030 5 079 039 5 957 201 5 807 391 4 641 563 4 738 529 5 655 022 7 070 340 7 188 347 8 089 930 | 1 580 842 1 634 700 1 198 818 1 540 292 2 071 331 2 439 871 3 161 959 3 294 925 3 719 131 4 509 315 5 362 625 5 757 379 5 629 345 5 009 001 5 436 572 5 642 498 6 867 611 7 586 108 8 353 132 |
|
注:该数字出自山东省统计局批准的“产品流通统计报表”(下同)。
4.供应政策。山东省化肥分配供应政策,大致可分以下6个阶段:
(1) 1955年以前,化肥处于试验推广阶段,在分配供应上采取先预拨后结算、先试验后推广的方法。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和集体经济的不断扩大,到1956年化肥已被广大农民所认识,开始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于是,国家规定:“化肥优先供应棉产区、经济作物区和高产粮区,并照顾历年施用习惯及交通条件较方便的地区”。
(2)从1961年起,国家对农副产品实行奖售政策,化肥被列为奖售物资。开始是征购粮食奖售化肥,1962年扩大到棉花、麻类、烤烟、甘蔗,逐步发展到29种。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国家决定缩小奖售范围,降低奖售标准,1967年用化肥奖售农副产品的品种减少到17个。
(3) 1969年,根据农村新形势,国家对化肥除保证兑现粮、棉、油等经济作物奖售专项外,还规定适当照顾一般地区用肥。1970年,国家对国产化肥实行“统一计划,差额调拨,超产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适当增加对农民的化肥供应。
(4) 1973年,国家对化肥供应又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标准,由过去的“斤棉斤肥”改为“百斤皮棉奖售化肥70斤”。除收购棉花需要的奖售部分由商业部专项拨付和结算外,其余由地方统一安排,有关外贸需要的专项用肥,由外贸部门直接拨付结算。
(5) 1982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对化肥的需求量持续增长,为了弥补化肥货源不足,缓和供求矛盾,国家决定计划外进口一部分化肥,采取高进高出的办法供应给农民。并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省际间化肥的调剂。
(6) 1989年以来,化肥实行专营。农业生产的高速发展,使农业生产资料的供求矛盾日趋尖锐,市场一度出现混乱。为了扭转这种局面,维护农民利益,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化肥、农药、农膜由各级供销社及其农资经营部门实行专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插手经营。实行专营后,对取缔假冒伪劣、制止转手倒卖和乱涨价,发挥了有效作用,市场稳定,价格管理纳入正常轨道,供求矛盾相对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