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报酬收入
包括从集体经济组织得到的工资收入, 从乡镇企业得到的收入, 从个体企业及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而得到的收入。农村合作化后, 实行承包责任制前, 全省农牧民劳动者报酬收入主要是从农村集体经济得到的分配收入。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 农牧民原来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转化为家庭承包经营收入, 劳动报酬收入比重相应下降。 1980年, 农牧民劳动者报酬收入人均108.08元, 占全年总收入的49.80%。 1983年农牧民劳动者报酬收入下降到人均46.17元, 占全年总收入的比重下降到13.3%。 进入90年代后, 农牧民外出打工收入和在乡镇企业的务工收入增加较快, 但占总收入的比重继续下降。 1997年农牧民劳动者报酬收入人均174.65元, 比1983年增长2.8倍, 占总收入的比重为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