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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初级社的收益分配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初级社的收益分配

(一)初级社的收益分配

初级社实行土地评产入社,耕牛、农具折价归社使用,统一经营;集体劳动,评工记分。收益分配实行以劳动分配为主,适当照顾土地分红的原则。采取实物分配和现金分配相结合形式,实际上社员收入扣除实物折价分配外,现金分配比重不大。社员分配收入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劳动工分的多寡上,以劳动工分作为计算劳动量和支付劳动报酬的统一尺度。
1.土地分配。社员入社土地,根据入社时常年实际产量为主,参照土地质量评定产量。对同等质量土地因无力经营致产量较低者,评产时给以适当提高。常年实际产量一般以近3年平均产量为标准。
凡入社土地因兴修水利、改良土壤等以致产量有显著提高而且比较稳定者, 入社产量适当提高。
土地和劳动力的分配, 贯彻劳动报酬略高于土地报酬的原则。土地报酬一般采取固定分益办法 (死租制),即在入社产量中,依据一定比例计算出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一般以入社产量30%—35%为标准,特殊情况下,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可以稍低或稍高。土地报酬确定后,在两三年以内不变更。如因自然灾害致减产较多时, 土地报酬数量酌情减少。
土地固定分配的另一种办法是在评定入社产量后,由社员民主评定土劳分配比例,一般以扣除生产底垫后40%—45%为标准计算。超过入社产量部分,全部归劳力分配。某些新社也允许按实收入采用土地与劳力比例分益办法 (即“活租制”)。
2.耕牛分配。社员私有的耕牛,在初办社时,一般采取“自有自养,由社租用”办法,按当地社会习惯的租价,付给本主合理报酬。社内不用时,本主可以自由支配。在社租用期间,耕牛因社照管不好以致死亡或残废时, 要给牛主适当赔偿。
社员私有的耕牛,在合作社有力量收买,并且本主同意时,分批地或一次性地转为公有。社员私有的大农具,初办社时采取“租用”办法,付给合理报酬;损坏时由社修理,也有采用折价归社办法。一些易于损坏的农具 (如竹器、粪船等) 一般公买。
耕牛、大农具折价归社的价款,按正常市价定。付清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最多不超过3年。未归还的价款,付给一定利息,付利标准,相当于银行放款的利息。买私有耕牛、大农具的价款,先在公积金内偿付,也有由社员增交股份基金偿付。
互助组公有的耕牛、大农具,在组员集体入社时,由社收买或折抵投份基金,转为全社公有,未入社的个别组员应得价款由社当年付清。
3.股份分配。合作社向全体社员筹集股份基金,一般根据一年生产所需要的投资(包括种籽、肥料、牛租等)由社员土地亩数或入社评产量分摊。土地报酬很低的合作社, 由劳动力分摊一部分。
社员分摊的股份基金, 分记在社员名下, 不计利息,除非退社资金不能抽回,新社员入社照例交纳。股份基金可以现金计算,也可以实物抵交。贫农困难交不起股份基金的,由国家银行贷给“贫农合作基金”,3年以后开始偿还, 7年还清。
4.副业分配。规模较大的社,社内也有能力经营的副业生产,由社统一经营。但在不影响合作社集体生产情况下,允许社员搞些宜于个人经营的副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经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的需要, 规定每个社员(分别全、半劳力)每年或每个农忙季节,应参加社内劳动的日数。社员做够了这个劳动日数,就算做完了集体生产的劳动任务,其余时间由社员自己支配。合作社遇到灾害或特殊需要加工的时候, 社员个人的社外劳动, 应服从社内集体生产的需要。
5.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根据实际情况和社员自愿,在确实保证社员实际收入有一定增加的前提下,农业生产合作社从每年的总收入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初办社的时候,公积金一般规定为总收入的5%左右, 公益金为1%左右。
公积金用在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 (如增买牲畜、农具和副业工具,造林、水利建设等)和增加生产费用的基金, 以扩大农业和副业生产。公益金用在文化、福利事业。公积金、公益金不能挪作别用,社员退社不能带走;社与社合并的时候,不能分掉;新社员入社的时候, 不必补交。社内集体劳动所增加的公有财产、政府奖励或他人赠送给社的财产, 也作为集体积累, 增加公积金, 和公积金一样不能分散。
6. 包耕分配。福建在初级社阶段,还采取了包耕制的分配形式。合作社实行包耕制度所采取的包耕形式,主要是根据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经验、户数和土地多少以及农事活动范围、内容和时间决定的。
(1)临时包耕。即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出某种农活工分标准,包给生产小组或社员个人耕作。这种包耕是零碎的忽续忽断的。如罗源县同心社定出好园和近园每收30公斤番薯米评10分,坏园和远园每收25公斤蕃薯米评10分; 闽清县乾东社插连作稻秧每亩评12分,插间作稻秧每亩评9分。这种包耕形式适合规模较小和新办的社,它的好处是灵活、简便、群众易于接受;它的缺点是农活零碎,缺乏连贯性,包耕时容易漏掉农活, 甚至还会误农时。
(2)季节包耕。把一个生产季节的若干农活分项确定工分标准,然后再计算每项农活需要工数,这一季内各项农活花工数的总和,便是这一季节包耕数,然后由劳动小组承包下来,按事先规定的时间、质量和数量完成,即季节包耕。季节的划分一般是从犁田、耕田到插秧完为一季节;插秧后从耘草、追肥到夏收为止又为一个季节;夏收后从耕草、追肥到秋收为止又划分一个季节;秋收后到冬种春收止,则属明年生产,但也划为一个季节。各地农活工分标准的订定,随着地域、气候、季节迟早、土壤等条件而订定。
(3)全年包耕。这是在季节包耕的基础上提高一步出现的形式, 一般说必须具有季节包耕制经验的社方可采用, 它的做法是把从冬耕到秋收为止的各季节各项农活所花的工数,包给各生产小组耕作经营,因此生产有连贯性,是合作社较高级包耕形式的管理制度,适合规模较大的老社。
(4)包耕包产。即所谓“四定”(定工、定时、定质、定产)包耕制,这是初级社当时最高级的经营管理的形式,要实行这种制度必须具备有熟练的农作物生产经验,对土地情况熟悉,每块田的产量确实等条件才行。
此外,还有一些零碎活或突击工活,如看水、车水、锄田塍角、选种和抗灾等工作,不能包耕就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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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级社的收益分配

(一)初级社的收益分配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土地入股,集体耕种;按土(地)劳(劳动力)四六、三七、二八等比例分红,粮棉种植区土地红利比例高于蔬菜种植区。全社分设若干生产队或作业小组;劳力统一调配,民主评分记取报酬;耕畜、农具等作价后,统一调配、使用、保管;生产资金统一提留使用;财务管理独立核算。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原则:在增产的基础上,争取90%的社员增加收入;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的标准合理,对同等劳力从事辛苦程度相同的工作,所得工分大体平衡,从事不同工种的社员,所得工分有合理差别,所有参加社内劳动生产的社员,不分男女,不分阶级成分,都贯彻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社内包产作业组之间采用超产奖励,减产处罚,多奖少罚的原则;合作社的公积金、公益金在占总收入的1%~5%之内扣留,一般的社留2%~3%,减产严重的社则少留;农业合作社干部的报酬,根据他们所负的责任,由社员大会或社代会评议确定,一般的对于脱产的社主任,年所得的劳动日高于中等劳力全年所得的劳动日;对于会计等其他脱产的社干部,年所得的劳动日相当于中等劳动力全年所得的劳动日,或不低于同等劳动力全年所得的劳动日。对于用一部分时间参加社务工作和参加临时性社务工作的干部或社员,按照工作的多少和占去他们生产时间的多少,经社内评议给以适当的劳动日作为补贴;对五保户、困难户和烈军属,在分配中适当照顾。
1956年, 上海县142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参加分配的农副业收入总额为8 469 233元, 合作社留存2 600 570元, 占30.7%, 其中生产费用占26.9%、提留公积金2.4%、公益金0.7%; 社员分配4 822 923元, 占分配数57%, 其中劳动报酬4 400 056元、土地分红422 867元。全县1 242人享受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干部待遇及误工补贴, 占社员总数1.6%,参加报酬分配118 136工, 占总分配工日的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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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级社的收益分配

(一)初级社的收益分配

初级社实行土地评产入社,耕牛、农具折价归社使用,统一经营,集体劳动,评工记分。收益分配实行以劳动分配为主,适当照顾土地分红的原则。中共广东省委农村部规定,土地分红一般占入社评定产量的40%—45%,人多地少的地方则高于45%至50%,地多人少的地方则低于40%,其余部分土地收益和全部副业收入按劳动分配。
初级社采取实物分配和现金分配两种形式,实际上社员收入主要是实物分配,现金分配比例不大。社员分配收入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劳动工分的多寡上,以劳动工分作为计算劳动量和支付劳动报酬的统一尺度。
初级社时期的农业生产采用定额包工制,把各个时期的农活分别定量、定质、定工分包给生产队或组,生产队或组完成所包农活,合作社即按预定付给工分。在生产队或组内社员的评工记分有四种办法:第 一,以日记工,即 一人做工一天(有的规定8个小时)算一个工,半天算半个工。第二,底分死记,每个标准劳动工一天为10分,按男女劳动力强弱,农作技术的高低评定各人的底分,再按每人的底分和出勤天数记分。第三,底分活计,在评定每个劳动力底分的基础上,再看当天的劳动态度、时间、效果进行活计。第四,活分活计,按男女劳动力强弱,农作技术的高低,劳动态度或劳动时间,每天采取自报公议记工分。合作社在一个年度内的分配,分为春收预分、夏收预分、秋收预分和年终分配四个阶段进行。春收预分在春收作物收获后先分小麦、豆类和番薯等实物产品,一般只有劳动分红,不支付土地报酬。夏收预分和秋收预分,是合作社一年中比较重要的两次收益分配,分配数量多,分配办法既有劳动分红,又计算土地报酬。年终分配时,召开社员大会,民主制定分配方案,组织专人进行全年清工结帐,计算劳动、土地报酬。
初级社这种“按劳分配为主,兼顾土地分红”的分配制度,比较适合农村生产水平较低和农民刚刚走上农业合作化道路的思想水平,因而为越来越多农民所乐于接受;农民入社后,劳动积极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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