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步建立阶段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建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初期, 孤老残幼生活主要靠群众互助和政府适当救济。
1956年, 湖南省民政厅在24个高级农业合作社开展调查研究, 确定五保的对象范围及其保障标准。这24个社的五保对象分为两类: 一是完全丧失劳动力, 生活无依无靠, 或年幼无劳力, 又无人抚养的;二是缺乏劳动力, 生活无依靠, 但能从事轻微劳动的老弱残社员。根据两类五保对象的不同情况, 在所保范围和程序上细分为全保户、半保户及补助户3种。全保户的全部生活费由农业社供给, 生活不能自理者还指派近邻照料; 半保户由农业社补助全年生活费的一半, 补助户由农业社补助全年生活费的1/3~1/4(个别社将人多劳少的困难户也列在内)。五保的标准是: 口粮 (以稻谷计) 每年一般250千克左右; 烧柴600~900千克; 穿衣一般为每两年一套棉衣, 个别社还有单衣、鞋袜等; 保教费根据孤儿就读年级确定;保葬多指对老死者的妥善埋葬, 不定钱数。
1957年4月, 省民政厅与省农业厅联合发出 《关于做好农业社五保工作的意见》, 规定五保对象的三个条件:
❶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
❷生活没有依靠;
❸老弱孤寡残社员及其孤儿。同时规定在高级社建立不久, 集体经济力量比较薄弱的情况下, 保的项目不宜过多, 标准不宜过高。首先是 “保吃”,有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户则需 “保烧”。对孤儿“保教育”须视一般社员子女入学情况而定。“保穿”可缓期实行, 个别无衣御寒的, 先进行重点救济。已确定的五保对象, 不能单纯依靠农业社公益金定额补助, 凡有一定劳动能力的, 分配一些力所能及的轻工、杂工, 并根据可能条件, 规定全年的劳动日数,搞好定工生产, 以减轻农业社的负担; 对生活有困难的残老孤幼, 由政府适当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