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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 准备阶段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 准备阶段

(一) 准备阶段

1.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各地委、县委及农民协会,都专门成立调查研究机构。省由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调查工作。明确1950年春季以调查浙江农村土地阶级关系为中心内容。各级都按照当地情况,选择几种不同类型的乡,作为基点乡,作好这些乡的土地阶级关系详细材料的调查研究。到1950年9月份,全省共建立了47个基点乡。通过调查研究,对浙江农村土地的租佃、阶级关系,生产内容和生产水平都有了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对一些特殊的土地问题,如林地、园地、棉田、桑地、盐田、鱼塘及公堂田、典当地、田底田面等,都作了专门研究。写出了农村经济情况调查10篇,乡村经济、阶级关系调查10多篇,有关租佃永佃权专题调查、山林问题专题调查、渔区情况调查、丝绸产供销、造纸、柑桔园等专题调查20余篇,汇编成《浙江农村调查》一书。
2.训练干部。1950年7月,中共浙江省委作出《关于抽调机关土地改革骨干的决定》和《关于抽调与招收知识青年参加土地改革工作的决定》,从省级和各专署机关骨干中,抽调30%—50%,多的抽调2/3,少的抽调10%,另外抽调在职知识青年4 000人,新招收知识青年3 000人。全省共组成1 300个土地改革工作队。
参加土地改革的干部和知识青年分别由省地两级党校、干校进行训练。省委党校训练土地改革工作队领导骨干1 000余人。浙江干部学校训练土地改革工作队员4 400余人。各地委、县委训练2.26万余人。全省合计训练土地改革干部3. 6万余人。
3. 划乡建乡。1950年1月,中共浙江省委发出《关于划乡建乡工作指示》,指出,为了更好地领导生产建设,准备土地改革,贯彻执行政策法令,提高行政效率,巩固和扩大群众既得的胜利成果,乡级政权范围必须划小。根据山区、平原的不同情况,每乡人口可以在1 500—5 000人左右。2月份,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到杭县临乔区和睦乡,协助杭县人民政府进行划乡建乡试点工作。6月,杭县、嘉兴、乐清、上虞、分水等15个县的30个乡(镇)完成了划乡建乡的试点。全省到9月底,共建立5 367个乡人民政府,基本上完成了划乡建乡工作。
4. 典型试验。中共浙江省委和省农民协会于1950年8月初,首先在杭县义桥乡、山桥乡,嘉兴县高照乡、新塘乡,金华县乾西乡进行典型试验。与此同时,嘉兴、金华、临安等地委和杭县县委也开始进行典型试验。试验阶段采取“小心谨慎、稳步前进”的方针,以保证领导上研究掌握实际情况,取得按照《土地改革法》规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动群众摧毁封建土地制度的具体经验。9月21日—28日,省委召开了全省土地改革试验总结会议。会上,介绍了8个乡的土地改革试验的情况和经验。从典型试验证明:土地改革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是一场系统的激烈的斗争;只要充分发动群众,是能够按照中央所规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步骤、有秩序地完成土地改革任务的。接着,其它各地委、县委都进行了典型试验。到11月下旬,全省已经完成土地改革典型试验的有64个县,占总县数的84%; 209个区,占总区数的一半左右; 215个乡,占总乡数的4%。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试验的乡中,既有与城市工商业有密切关系,非农业人口多的平原地区,也有边远山区;既有群众组织较强,工作基础较好的乡村,也有封建地主统治严重,基层组织不纯,工作落后的乡村; 还有农村的集镇。经过3个月的土地改革试验,从全省范围来说,已经取得了比较广泛的进行新区土地改革的经验。
5. 整理土地。1950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浙江省整理土地暂行办法》,并于当月19日、30日两次召开整理土地会议,要求各地在6、7月份整理原有的各项赋册、图照资料。8月以后发动农民按照原有的土地登记材料,进行核对和丈量,为土地改革提供正确的土地数据。经过整理土地,全省共查出黑田245.33千公顷。
6.制定政策。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土地改革法》,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若干补充办法,主要有:
(1) 1950年11月,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补充办法(草案)》,共25条。主要是根据浙江省农村的特点,规定对地主的耕畜、农具工具、房屋用于农业的按《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用于运输、手工业、作坊,是机械设备的不予没收。地主在城镇的房屋,除没收出租给农民的房屋外,一律不动。工商业家在农村的土地和由农民居住的房屋,予以征收分配,但其在农村中直接经营并有相当投资及技术设备的企业的土地,收归国有,厂房仓库等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予以保护。
(2) 1950年11月,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补充规定》,共12项。主要补充规定: 凡地主自耕土地在当地地主每户平均土地数以上者,其出租以2倍计;凡地主自耕土地在当地地主每户土地平均数1/2以上者,其出租土地以3倍计。另外,对地主家庭所招女婿的成份,工商业经营者出租土地,佃富农,小土地出租者与地主的界线,开明士绅待遇,主要劳动力标准等都作了补充规定。
(3) 1951年4月,省人民政府发布了 《浙江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 (草案)》,规定地主的山林予以没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的山林,族山、众山,工商业家的山林,富农出租的山林,予以征收。富农自己经营及雇工经营的山林,予以保存。贫农、中农的山林,予以保护。大森林、大荒山、风景区山林、矿山、及其他必需收归国家经营的山林,俱归国家所有。
7. 建立领导机构。1950年11月,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委员会,主任谭启龙、副主任龙跃,委员有吴植椽等25人,负责指导全省土地改革工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还决定,县以上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会议推选或上级政府委派,组成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事宜。

☚ 三、土地改革过程   (二) 全面开展阶段 ☛

(一) 准备阶段

(一) 准备阶段1987—1988年

198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在无锡 (锡山)、吴县、常熟3县(市)建立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主题的江苏省农业现代化试验区。为抓好这项试验,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农业现代化试验区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班子,制订了《江苏省社会主义现代化试验区规划实施报告》。同年12月,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江苏省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试验区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现代化试验区的指导思想、试验内容和目标、实施方案和操作步骤,并从3个县(市) 中选定93个乡 (镇)的126个村作为先行试点单位,其中33个村列为省和中央直接跟踪监测和评估的示范单位。

☚ 一、发展历程   (二) 试点深化推广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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