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村集体提留
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浙江农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核算体制,按规定比例提取集体积累。“二五”到“五五”时期,农村集体提留占农村经济纯收入的比重大致都在10%左右,其中“二五”时期为9.0%,“五五”时期为10. 9% (表2-2-3)。这期间随着农村经济纯收入的增长,集体提留基本上也同步增长。进入“六五”时期,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民家庭成了独立的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农村集体提留的主要来源是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少量提留款。农村集体提留占农村经济纯收入的比重,“六五”时期为7.2%,“七五”时期为7. 6%。1991年各级政府重视集体提留后,集体提留的比重又上升到“五五”时期的平均水平。尽管“六五”、“七五”两个时期集体提留比重有所下降,但由于这两个时期是浙江农村经济增长最快的时候,农村经济纯收入的年平均额为195.87亿元,为“五五”时期年平均额36.81亿元的5. 32倍。因此,同期集体提留的绝对额仍有大幅度的增加,“六五”比“五五”增长86.7%,“七五”又比 “六五”增长1.91倍。1991年的集体提留规模达到52.23亿元,比“七五”时期的年平均提留额增加50%以上。
表2-2-3 农村集体提留及占农村经济纯收入的比重
时期 项目 | “二五” 时期 | 三年调 整时期 | “四五” 时期 | “五五” 时期 | “六五” 时期 | “七五” 时期 | 1991 年 | 1992 年 |
集体提留额(亿元) 占农村经济纯收入的比重(%) | 6.28 9.0 | 4.50 8.1 | 15.99 10.5 | 20.08 10.9 | 37.43 7.2 | 108.90 7.6 | 52.23 10.9 | 34.61 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