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村自然灾害救济
天津市地处海河下梢,因受气候影响,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但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与关怀下,有灾却无荒。政府在各灾年都拨出救济粮款救济灾民,并领导灾区人民,依靠集体力量,团结互助,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经济,使灾区灾民的生活得到保障和妥善安置,没有因灾害冻饿致死或举家外出逃荒事件。1949—1995年,政府累计支付救灾款约1.62亿元。
新中国成立以来,天津曾发生三次大的自然灾害。党和政府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人民抗灾救灾,赈济灾民,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❶洪涝灾害。1963年8月,海河上游地区持续10天普降暴雨,引起山洪暴发,洪水奔腾下泄,与海水交汇一起,冲破堤防,使天津郊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极大损失。市政府立即成立了收容救济灾民委员会,区县、街道、公社、生产队层层建立救灾机构,并组织了17 000多名干部投入赈济灾民的工作,共转移安置灾民25万余人。入冬前至当年底,政府又发放救济款166万元、救济布17万米、棉絮9.75万千克,信用社发放生产、生活贷款94万元,群众捐赠衣物、鞋帽193 693件。为了防治灾民疾病,组织三批医疗队,共1 362名医护人员分赴灾区防病治病,免费治疗80余万人次,抢救危重病人5 000人次。第二年,市政府拨给静海县、大港区等受灾严重的区县救济款920万元,免费医疗款30余万元,信用社发放生产、生活贷款420万元,为灾民供粮519万余千克,代食195万千克,送菜165万千克,烧柴260万千克,使灾民的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置。
❷地震灾害。1976年7月唐山大地震给天津市造成严重破坏,6 199万平方米的建筑倒塌,占全市总建筑物面积的59.8%;24 296人死亡,重伤21 563人,轻伤55 917人,遗留下孤老500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亿元。灾后,市委、市革委会立即调动党政军民各方面力量,组成了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农村的烈军属,按优抚政策给予补助优待;社员困难户,由集体给予补助,集体经济困难的,由国家予以必要的救济。遗留下来的孤老、孤儿,按“五保”供养条件供养。对12个区县,先后下拨救济款4 436万元,其中用于生活救济1 992万元。入冬,又发放救济款1 939万元及冬季生活用品。
❸旱灾。1980—1984年,天津市出现了数十年来未遇的特大旱灾,年降水量仅34毫米。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农村累计受灾面积68万公顷,受灾人口304万人,减产粮食11.6亿千克。市委、市政府各级领导及时深入灾区,慰问灾民,部署抗旱救灾。组织群众打井、挖河等进行抗旱的同时,积极救济灾民,先后发放救灾款679.48万元,共救济777 691人次,使灾民情绪稳定,社会秩序井然,无一人外出逃荒。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救灾工作突破传统格局,一是实行无偿救济与有偿扶持相结合,救灾与扶贫相结合,兴办了一大批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吸收农村灾区剩余劳动力参加生产,增强了救灾工作的活力和群众抗灾救灾的能力。从1985—1995年,政府先后从救灾款中拨出用于救灾扶贫、兴办经济实体的资金千余万元,兴办实体千余个。二是为进一步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在救灾体制的改革上,引进保险机制,实行救灾与保险相结合。1988年4月,在武清县和西青区开展了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保集资,增强了救灾工作的经济实力。把救灾工作纳入保险轨道,不仅改变了过去农民丰收归自己、灾荒年靠国家救济的依赖思想,有效地强化了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而且减轻了国家的负担,推动救灾工作走向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