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工副业时期1950—1957年
这个时期是宁夏乡镇企业的萌芽阶段。195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提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利用自己多余的劳动力和财力兼顾其他可能发展的副业,并使副业的经营能够为扩大农业生产服务。”195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一些文件中又作了进一步规定,提出:“副业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设专门从事副业生产的生产队或生产组。”一些合作社相继办起了副业队或企业,主要从事铁木农具加工和副食品生产,以及农民个体经营的各种手工作坊,主要是以油坊、粉坊为主。到1956年,川区永宁、贺兰、石嘴山、吴忠、青铜峡、中卫等一些市县兴办了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家具修理厂和农机修配厂,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生产水平低。1957年,全自治区的乡村工副业年产值为214万元,占当时自治区农业总产值的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