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立法
福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自1981—1995年的15年间,先后制定和批准了农业方面的地方法规共23项,即:
❶1981年4月11日福建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❷1981年6月26日福建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❸1983年2月3日福建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的十条规定》;
❹1984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
❺1985年10月1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管理规定》;
❻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9年9月15日、1992年8月29日、1994年9月16日三次作了修订);
❼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❽1992年2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
❿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11)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通过的《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办法》;(12)1993年3月1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13)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4)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5)1994年3月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6)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1995年1月1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8)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19)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21)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22)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23)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福建省农业立法及实施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如在土地管理方面, 各项工作基本纳入法制轨道。《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面具体地规范了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行为,有力地制约了未批先用、少批多用、越权审批、低价出让耕地等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对全省100万公顷基本农田长期予以特殊保护, 并严格实行占用基本农田的许可证制度和高额的补偿办法,适时等量等质调整补充,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相对稳定,从而保障了全省“米袋子”、“菜篮子工程”用地的需要。又如,在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保护了森林资源和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林区的生产秩序, 使全省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判处了久拖不决的纠纷案件,受到干部群众和林业部的好评。据不完全统计, 1993—1995年全省共处理各类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1125起。其中,积案503起,占1992年前积案数的45.9%。同安、长泰666.7公顷山林区际纠纷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也得到圆满的解决。1995年,三明、南平、厦门、龙岩4地市实现无县内山林纠纷积案的目标。厦门等11个市、县、区,1994年、1995年连续2年实现无县际以上山林纠纷积案的目标。全省山林纠纷的历史积案数比1991年下降48%。再如,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对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的确认、处理、变更、废止、纠纷仲裁、违反合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法规出台后,规范了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使“权力包”、“垄断包”、履行合同随意性大的现象大大减少。1995年底, 全省近500万份承包合同规范化率、兑现率都达到90%, 都比1994年高出5个百分点;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率也从1994年的1.3‰下降到0.8‰。同时,对到期的承包合同,又办理重新签订手续,其规范化率达95%, 占应签合同的95%。
(一)农业立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自1981年至1991年的11年间,先后制定和批准了农业方面的地方法规共13项。即:
❶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❷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❸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批准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❹1984年11月9日广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❺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水土保持工作管理规定》;
❻1986年11月29日广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❼1987年3月7日广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❽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❾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
❿1990年2月28日广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11)1990年7月5日广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12)1991年5月10日广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3)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东省农业立法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如土地管理问题,1987年1月1 日起《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与国家土地管理法配套同步实施,依法加强了土地管理,有效地煞住了乱批、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对特区土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征用)的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吸引了外商前来投资办企业。据统计,截至1990年底,深圳市有偿划拨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共收回地价款3.7亿元人民币和1125万美元,不仅使土地资源得到比较合理的利用,而且开辟了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促进了特区经济建设。又如河道堤防管理问题,1984年7月《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强化了河道堤防管理,从1988年至1990年期间,依照《条例》,拆除障碍河道堤防的房屋1037间、砖瓦窑203座、丁坝31座,清除堆放在河堤上的石头、废渣、废料等21万立方米,对保障排洪和堤防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