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发展过程
农业生产责任制,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在农村合作经济4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探索实践过程。在解放初期的初级社就实行过“小组包工、小段包工、死分活评”责任制。高级社时期,实行过“三包一奖和四固定”(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和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固定到组)责任制。在3年困难时期,有的社队曾自发地搞过“包产到户”责任制。在整个农业集体化中,“小段包工、定额计酬、定额管理”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虽未发展成为普遍的制度,但始终存在着。即使在“文化大革命”10年极“左”路线严重干扰破坏的情况下,这种责任制形式也未完全杜绝。
宁夏农业生产责任制,从1977年个别地方的农民要求包产到户开始,到1983年全自治区普遍实行家庭大包干到户责任制为止,前后历时6年。其特点是:
❶从领导思想上看,经历了压抑群众要求,一律不准搞包产到户、局部地方领导支持群众试办包产到户、全区允许普遍搞包产到户的过程;
❷从地区看,首先从经济发展水平最落后的地方开始,到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乡村大量发展,以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收尾结束;
❸从责任制形式看,经历了以“定额管理、小段包工”、“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为主的多种形式责任制阶段,一年性统一经营、定产到田、联产到户、超产奖励阶段,全部实行多年性大包干到户阶段;
❹从发展过程看,经历了压抑、试办、普及三个阶段:
1.压抑阶段(1977—1978年底)。粉碎“四人帮”后,全自治区个别地方的群众,为了吃饱肚子,摆脱生活异常贫困的处境,曾提出要求搞“包产到户”,有的生产队已将“包产到户”方案向群众做了公布,准备立即实施。但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的束缚,自治区党委明文规定不准搞包产到户,所以,一些领导不仅不敢支持群众的要求,而且予以制止,说“这种办法是倒退,即使粮食上去了,我们也得下去,还是搞作业组吧”。
2.试办阶段(1979年初—1980年9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使人们的思想开始有所解放,农业生产责任制又重新萌发。1979年,固原、贺兰、永宁等县在少数乡村开始实行“定额管理、小段包工”、“专业组承包、联产计酬”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固原县张易公社在73个生产队(全社100个生产队)实行了名为“定产到田、责任到户”、实为“包产到户”责任制。之后贺兰县也在17个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永宁县通桥公社将160公顷低产田承包到户。各地试办结果证明,凡是实行责任制的都比大集体“吃大锅饭”强,在责任制形式中,实行“包产到户”的又比“包产到组”的效果更显著。这一时期,群众冒着被扣上“复辟”、“倒退”帽子的危险,干部冒着被“撤职”、“开除”的危险在试办。1980年7月自治区党委在全区地市县委书记会上提出:“凡是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改善群众生活,群众愿意实行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应该肯定”,接着1980年9月中共中央75号文件下发后,这个风险才算彻底解除。
3. 普及阶段(1980年下半年—1981年底)。宁夏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普及生产责任制是从贺兰县和固原地区各县开始的。贺兰县1980年春有871个生产队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中,实行包产到户的有230个队,到1981年全县931个生产队普遍实行了包干到户责任制,还制定了《关于包干到户责任制章程》(试行草案)并发给全县农户。1981年7月,自治区党委召开了全区农工部长会议,介绍了贺兰和固原地区等县、社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经验,总结了全自治区农业生产责任制情况,当时全区有90%的生产队,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中: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占10.1%;包产到组、联产计酬的占4.2%;统一经营、联产到劳的占5.8%; 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占51.6%; 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占25.6%。当时包干到户形式主要是边远落后的宁南山区,有82. 7%的生产队实行,引黄灌区各县也积极推行“包干到户”责任制,到1982年春,全区90%的生产队实行了“包干到户”责任制,其余10%的生产队也于1982年底全部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