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合作化基本实现
黑龙江地区解放较早。解放后。全地区的广大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 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实现耕者有其田。全地区占农村人口80%以上的贫苦农民分得了土地, 免除了每年交纳350多万吨粮食的苛重地租负担, 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 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大大促进了全省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是, 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分散的小农经济, 生产规模太小, 无法有效地使用生产资料, 不能实行合理的劳动分工和协作, 劳动生产率低下, 约有半数以上的农户不能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小农经济的分散性、落后性、保守性、脆弱性成为农村生产力继续发展的严重障碍。为了使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土改后,党和人民政府及时引导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 遵循自愿互助的原则, 通过组织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形式, 用了五六年的时间, 全省基本实现了合作化。1956年底, 全省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达195.5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98%。新型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制度的建立, 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黑龙江省农业合作化大体上经历了试办、发展、巩固提高、大力发展四个阶段。
1.试办阶段 (1951—1953年)。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 1951年春, 在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基础上, 开始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当时, 原松江、黑龙江两省各办一个社, 共27户; 1952年发展到165个社, 3 168户, 占农户总数的0.18%。1953年2月, 中共中央正式公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后, 松江、黑龙江省两省试办合作社的工作普遍铺开, 经过一年的工作, 到1953年底两省共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 691个, 35 784户, 占农户总数的1.98%。
2.发展阶段 (1954年)。从1954年初开始, 松江、黑龙江两省要求地、县、区、村的党组织都要按照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的精神, 把主要力量放到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上来。1954年春, 城乡开展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教育运动, 向农民进行走合作化道路的教育, 加之已试办的合作社显示了增产增收的优越性, 广大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积极性大大提高, 出现了农业合作化的第一个高潮。到1954年底, 合并后的黑龙江省共有新老农业合作社21 643个, 参加农户570 804户, 占农户总数的34.6%。
3.巩固提高阶段 (1955年1—9月)。1955年1月10日, 中共黑龙江省委转发《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 提出1955年控制发展, 着重巩固。当时, 把全省分为五类地区, 即基本合作化地区、合作化比重较大地区、合作化比重不大地区、少数合作化过猛地区、少数空白村, 分别采取全面整顿、重点巩固、适当发展、适当收缩、积极试办等措施。在此期间重点抓了合作社的生产管理和合理计酬问题, 对保护群众办社积极性, 巩固提高合作社, 调动社员积极性起了很好的作用。
4.大发展阶段 (1955年10月—1956年3月)。1955年7月, 毛泽东发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 强调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大发展。尽管当时黑龙江省合作化运动的发展一直是比较正常的。但由于毛泽东报告的传达贯彻, 加之随后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十七条指示的传达, 1955年底, 黑龙江省出现了第二个农业合作化高潮, 到1955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宣布, 全省基本实现了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
在全省组建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同时, 还着手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1年2月, 原松江省桦川县星火第九庄, 创建了新中国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星火集体农庄。在星火农庄的影响下, 到1955年11月末全省发展高级社29个, 入社农户3474户,平均每个社120户。1956年1月, 中共黑龙江省委下发《关于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草案)》 以后, 省委又召开了全省农村工作会议, 会议之后, 立即掀起了由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的高潮。到同年2月25日, 全省建立高级社8 280个, 入社农户170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