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为适应普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新形势,从1984年春开始,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山东全省普遍进行了撤社建乡、改队建村工作,实行政社分开,初步改变了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状况。乡党委和村党支部集中力量抓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重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理民事纠纷、开展公益事业。但是,在撤社建乡、改队建村过程中,多数地方没有随之建立起相应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从而导致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❶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是基层行政管理组织,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直接组织经济活动名不正、言不顺;
❷集体经济没有法人代表,集体财产被无偿占用、侵吞、瓜分的现象不断发生;
❸一家一户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无法解决,各家各户直接面向市场,增加了经营风险和难度;
❹生产的合理布局、结构的合理调整、各业利益的合理调节等均无法顺利进行。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明确指出,家庭承包是党的长期政策;要从服务入手完善合作制。1987年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强调: 乡村合作组织,不管名称如何,均应承担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产积累职能,尤其要积极为家庭经营提供急需的生产服务。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全省各地有计划、有步骤对乡村合作组织进行了健全和完善。对乡镇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全和完善,各地分两种情况: 一是乡(镇)办企业发达、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统一经营形成相当规模的地方,单独设立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有的叫“××乡(镇)经济委员会”,有的叫“××乡(镇)农工商联合(公司)”。在乡(镇)社区性合作组织下面,设立工办或工业公司、农办或农业服务公司、多办或多种经营公司、运销服务公司等专业性经济服务组织,分别对全乡工农业生产和多种经济进行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一是乡(镇)办企业很少或根本没有、集体经济实力薄弱、农业生产是乡(镇)经济主体的地方。不单独设立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在乡(镇)政府下面设立区域性行政官任服务组织,如经委或工办,农委或农办等。主要对本乡镇工农业生产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同时,积极开展各种经营服务活动, 大力兴办集体企业,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实体性、区域性、综合性的合作组织过渡。到1990年底,全省2 455个乡(镇)普遍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其中单设的766个,占乡(镇)总数的31.6%。乡(镇)办企业属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社区性合作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党委、政府不直接干预合作组织的正常经营活动。
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在双层经营体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在健全村合作组织中,大都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
❶群众自愿,循序渐进。把建立合作组织目的、意义、原则,耐心地向农民说清楚,深入地对农民进行启发教育工作。农民愿意,就积极帮助他们兴办;农民暂时不愿意,就暂时不兴办。坚决防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的行政命令做法;
❷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建立什么样的合作组织,由群众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可以单独设立合作组织,也可以与村民委员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可以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可以叫群众选择的其它名称。不搞一个模式,一刀切;
❸维护农民利益。把搞好对农户家庭经营的统一服务,提高家庭经营水平作为兴办合作组织的根本宗旨。不平调农户的自有财产,不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
❹互助互利,民主管理。合作组织的当家人,由农民民主选举产生。合作组织内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平,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到1990年,全省8.9万个行政村中,有95.76%的村建立了社区性合作组织,其中单设的9 487个村,占行政村总数的10.61%;与村民委员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76 174个,占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