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抚
1.群众优待。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建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优抚条例、法规,对参加历次革命战争或为保卫国家安全、建设社会主义而牺牲或致残的人员,采取追功授号、发放恤金、竖碑建馆、修志立传等给予褒扬抚恤。1950—1995年,全省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建、修建的革命烈士陵园、墓、碑、馆、亭等达230多处;对军人复员、退伍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进行妥善安置;每年春节、“八一”等节日,各级政府组织广大群众开展轰轰烈烈的拥军优属活动;对烈军属、伤残军人进行抚恤、补助、优待;对家在农村缺乏劳动力的给予代耕、优待劳动日;对有一定劳动力的优抚对象其家庭生活有困难,政府和乡、村积极扶持其发展生产,劳动致富。
1949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及革命军人家属的指示,凡居住省内的烈军属都有享受优待的权利。一种是政治上优待,给予深切的关怀与敬重;每户给挂“光荣牌”;开会时设置烈军属光荣席;过年、节日进行招待与慰问。另一种是物质优待,每户可减征应负担的公粮15公斤;贫苦烈军属子女入学可优先享受公费待遇;贫苦烈军属治疗疾病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医药费,生活有困难的,有领取救济款与贷款优先权;缺乏劳力的,可享受当地村(乡)政府派人代耕土地等。
1951年4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精神,结合福建实际制定颁布了《福建省1951年优属代耕工作方案》和《福建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代耕试行办法》。随着农村的生产组织和分配形式,经济体制的变化,优待办法先后四次变动。即:包耕、代耕土地;优待劳动日(劳动工分);普遍优待,乡镇统筹;以县为单位全社会统筹。优待金的兑现,实行了春评、夏查、秋落实的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鼓励农村青年服役的积极性和在部队战士安心服役,并使优待制度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势相适应,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3月17日颁布了《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试行办法》。规定:对义务兵家属改变过去优待办法,把优待工分改为优待金;优特金负担由大队(村)或公社(乡镇)统筹安排,避免参军多的村多负担,参军少的村少负担的不合理现象。有的县、社(乡)还推行优待加奖励的办法(即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受嘉奖或立功者,按不同层次优待金增发5%—100%);有的市、县还对城镇义务兵实行优待。1987年10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了《福建省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办法》。1990年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颁发了《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从1984年以来,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100%落实,并逐年提高优待标准。农村义务兵户均优待标准从1988年的266元,提高到1995年的920元。1995年,全省对优待工作进行了改革,要求全省各县(市、区)实行优待金以县为单位的社会统筹,并建立拥军优属基金。当年,全省优待军属4.64万户,优待总金额达4882万元。
2.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1991年全国双拥工作会议在福建召开,极大地推进了福建的双拥工作。几年来,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莆田县和三明市分别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福建命名了72个省级双拥模范单位,表彰了51个拥政爱民先进单位,93名双拥先进个人。初步建立了从省到乡相互配套的优抚法规体系。全省基层拥军优属服务组织达2.3万人。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也不同程度得到提高。从1990年开始,省、地、县三级财政共拨出1 300万元,重点扶持优抚对象发展“五个一”:每户种一亩果(林、茶)、养殖一亩水产、饲养一群禽畜、掌握一项技艺、一人进乡镇企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全省88.7万户优抚对象中,被扶持63万多户,其中实现一项的有41万户,两项的有15万户,三项的5.5万户,四项的有1.2万户,五项的有近万户。
3.国家抚恤和补助。国家抚恤烈士家属、伤残军人,补助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照顾。
自1953年开始,福建各地根据《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对长期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计补助1 118户。经过1959、1960、1963、1965年等多次调整,逐步扩大了补助范围。1959年全省定期补助户数增加到1 440户;1963年又上升为4 792户。1979年5月民政部规定,居住城市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家中有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家庭有困难,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进一步扩大了补助范围。同年10月,民政部明确规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为: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1980年又规定,补助重点为烈士父母、配偶和老复员军人;孤老烈属和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的家属,享受最高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各县、市全面进行调整整顿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该享受定补的都予以享受。1980年全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由1979年的9 479户剧增到20 755户,全年支出补助款项由51万元增加到156.3万元。
1983年,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适当提高了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使他们的生活进一步改善。1986年起,对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发放抚恤金。抚恤标准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得到提高。1995年,福建“三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有11600人,抚恤标准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平均比部颁标准高出33%—40%。1995年,福建“三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城市的每人每月达120元,城镇的每人每月100元, 农村的每人每月80元。
1979年2月,福建对71名于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有退伍手续和确切证明的人员,通过查证认定为退伍红军老战士,并按月发给30—45元不等的定期补助。1995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定期定量补助月均提高到322元。
1988年全省开始了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参加红军,后失散的人员进行了认定,全省共认定红军失散人员8153人,年人均定补250多元。到1995年全省享受定补的红军失散人员6200人, 人月均定补89—99元。
到1995年止,全省有复员军人6.1万人,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35316人, 人月均定补31—40元。1995年底,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起较大幅度提高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 人月均提高到40—65元。
4.伤残抚恤。1950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了《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三个条例规定:凡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一律享受优待与抚恤,革命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在编行政人员、部队有军籍的在编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以及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致残原因分因战和因公两类(1988年又分出因病致残),残废抚恤金标准,因战致残高于因公致残,因公致残高于因病致残。抚恤金标准又根据残废人员安置情况分为在职与在乡 (指无工资收入的)两种,在乡抚恤金高于在职。1988年伤残抚恤金又改为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两种。
评定伤残等级, 依其残废轻重程度和失去劳动能力之大小,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残废等级经医生检验和民政部门评定后,发给证件。若伤口复发,残废程度加重者,可提高等级;明显减轻者,应降低等级;残情消失者,停止抚恤。在证件上注明伤残消失, 证件留作纪念。
各种伤残人员的残废证件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统一制发,证件使用期为10年。至1995年止, 已进行了5次评残换证。1993年,全省有革命伤残人员1.06万人,其中革命伤残军人1.01万人。伤残抚恤金的标准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得到提高。仅1990年到1995年就提高3次。目前, 伤残抚恤金标准按四等六级的伤残等级从3200—526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