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1959年3月—1961年10月
1959年3月和5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先后对人民公社问题发出两个文件 《关于当前整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草案)》和《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文件要求各地在整社中实行 “五定”、“五放”。
“五定”是:
❶定基本核算单位。各人民公社均实行三级核算,各计盈亏,以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本核算单位;
❷定领导人员。原来高级农业社的干部回大队工作,并从公社、管理区下放一些干部,加强对生产大队的领导;
❸定国家征购、统购、收购的包干任务;
❹定社队积累和分配比例,要求做到90%以上的社员增加收入;
❺定劳动力安排比例,要求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的劳动力要超过80%。
“五放”是:
❶放生产资料。原来各核算单位的耕畜、农具、籽种、肥料等生产资料,均归各基本核算单位所有;
❷放畜牧业。原各基本核算单位集体喂养的家畜家禽,除较大的牧场外,仍归各基本核算单位所有;
❸放农具修配厂、肥料厂等归各基本核算单位所有;
❹放生产费用和一部分公共积累给各基本核算单位掌握使用;
❺放食堂。办好公共食堂和分给社员自留地,社员可以在公共食堂吃饭,也可以回家吃饭。与此同时,开始清算国家与公社之间、公社与大队之间、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帐目,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问题。
1959年的整社,虽在纠正建社初期的错误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1959年下半年开始“反右倾”,充分肯定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形势下,使 “左”的错误继续发展。1960年4月中共宁夏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过渡问题》的精神和中共中央批转贵州省委《关于目前公共食堂的报告》精神,作出了 《关于进一步巩固与提高人民公社的决定》,强调要发展社有经济,逐步向社有制过渡,强调“公共食堂是人民公社的心脏”。要求参加食堂的人口要稳定在80%以上。《宁夏日报》在《9 000多个食堂布满全区》的报道中说:“我区农村已基本实现了公共食堂化,全区152个公社建立了9 748个公共食堂,加入食堂的农户已占全区农户的75%”。由于这些“左”的错误政策,严重破坏了农村生产力,造成人乏、地乏、畜乏的“三乏”现象,全区粮食产量1960年比1958年减少32%,大牲畜减少近30%,农民生活“低标准、瓜菜代”,发生饥饿、浮肿、死亡现象。实行不到两年的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体制不得不再次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