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铁路公司伐木合同俄国与清政府签订的砍伐东北林木的合同之一。中东铁路修建工程开始后,俄国即擅自砍伐铁路沿线及其附近的森林,并拒绝缴纳木材税。1904年,中东铁路公司总办霍尔瓦特胁迫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总办周冕私自签订黑龙江铁路伐木合同,划出森林地段,任其采伐。该合同签订后即被黑龙江将军萨保和后任将军达桂所拒绝。日俄战争后,清政府提出交涉。在谈判中,黑龙江专员宋小濂坚决要求废除前合同,后奉调离任,由交涉总局提调张寿增代议,经半年交涉,至1908年4月5日,在哈尔滨重订黑龙江铁路公司伐木合同,共7条。主要内容有:重新划出伐木地段: (一) 火燎沟附近;(二)皮洛以附近;(三)杈林河,由河口溯流往上,长50华里,右岸宽50华里,左岸宽15华里。合同规定铁路公司在伐木地段,可自行设法砍伐林木等事,并可堆积木料,建设锯木等厂,铺修运木支路,纳税出口。该合同的签订,使俄国掠夺黑龙江的森林资源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