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算规则
全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197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开展共同海损理算的依据。 内容共11条,另有一个前言,包括:(1)共同海损的范围;(2)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3)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4)共同海损的分摊、利息和手续费;(5)共同海损担保;(6)共同海损时限和共同海损理算的简化。其特点是: ❶ 按照中国对外方针政策,阐明了理算方针和任务,前言中指出:“为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正确地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以增强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贸易与海洋运输的发展”。 ❷ 在基本原则中否定了将共同海损扩展到安全续航的原则,从而否定了船主将为安全完成航次必须修理时所支付的额外费用和损失,也列入共同海损的做法。 ❸ 规定了必须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弄清确实不是由于运输契约一方的过失造成共同海损事故时才予理算。 ❹ 简化海损理算工作。《北京理算规则》条文精简扼要,文字通俗易懂,前后8条是一个统一整体,一目了然,为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海运贸易界所欢迎。在处理共同海损事件时,《北京理算规则》中没有规定的,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精神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