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魏玛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魏玛宪法又称“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城制定而得名。1919年7月31日制宪会议通过,同年8月11日总统和内阁签署,8月14日公布生效,施行至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基本被废止。曾经过1920年、1921年、1922年、1923年、1924年、1926年等数次修改。全文分为国家组织和职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两篇及临时和最后条款共181条。这是一部划时代的宪法,被视为资产阶级民主宪法的楷模。资产阶级宪法学家认为这部宪法把世界法学思潮和政治制度带上一条新的道路,体现了现代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它所表现的时代动向和包含的思想意义对于20世纪20年代以后各国政治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改君主立宪政体为共和政体。主权属于人民。改各邦具有完全自主权之邦联制为联邦对各邦有较强控制力的联邦制。除外交、殖民、军队、国防、货币、关税、邮电、财政等专属联邦管辖外,各邦拥有治安、教育和某些税收方面等的自主管辖权,拥有自己的宪法、议会和政府。(2)立法机关联邦议会采行两院制。行政机关采用英国式内阁制。内阁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须取得联邦议会的信任(受联邦议会不信任的阁员须即退职),并向其负责。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联邦和各邦设行政法院,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对政府职能的诸多规定提出一个新的观念:宪法规定不只是消级限制政府行动的限制规定,而且有积极地指示政府行动方针的方针规定。(3)德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居住、迁徙、取得土地、从事各种营业、人身、住所、通讯秘密、言论、出版、结社、和平集会、选举权、担任公职、宗教信仰、受教育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改间接民权为直接民权,联邦总统和议员等,由公民直接普选产生;采用瑞士公民复决和公民请愿制度。(4)国家职能扩大到社会生活人们的衣食住行乐育各个领域。注重对婚姻家庭和儿童的保护。对学校教育制度详细规定。设专章规定公民经济生活方面的权利。(5)受20世纪团体主义思想的影响,规定不只保护个人所有权和契约自由,而且要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和社会公共福利:“经济生活之秩序,以使各人得到人类应得之生活为目的,并须适合正义之原则,各人之经济自由,在此限度内,予以保障”。如扶助弱小分子(产妇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和扶助;私生子女与嫡生子女同等待遇;对穷困无资入中学及高等学校者的学资补助),禁止权利滥用(个人契约自由只存在不妨碍别人的生存权和不违反正义的前提下予以保障;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为所有权伴随义务原则所代替),社会公共福利的保护。上述观念和主要内容为现代各国宪法所吸收,由人权宣言发展到魏玛宪法反映了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魏玛宪法1919德国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德国帝国主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遇到失败后,激化了国内危机,于1918年暴发了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政体,社会民主党参政。1919年7月31日在魏玛召开的议会上通过了宪法,称为魏玛宪法,于当年8月11日公布施行。宪法分为两篇,共181条,长达1万4千多字。规定国家结构形式仍为联邦制,但中央集中主要权力,重大立法权各邦不能分享。规定国家的管理形式为共和政体。总统是国家元首,并掌握实际政治权力。宪法第48条授予总统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停止基本人权保护的“独断权”和使用武力强制各邦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强制执行权”。联邦政府的内阁总理和部长由总统任命,向国会负责。在公民的权利义务部分,内容浩繁,几乎罗列了所有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民主原则,并且列入社会化的条文,以此标榜民主和社会主义色彩。 魏玛宪法即《德意志共和国宪法》。1919年7月31日在德国魏玛城召开的国民会议上通过,同年8月11日公布施行。全文181条,包括“联邦组织和职权”及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两篇。宪法宣布废除君主政体,规定德国为联邦制的共和国,取消各邦的独立,各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抵触。立法机关是由联邦国会和联邦参政会组成的联邦议会,联邦国会议员按比例选举制选举产生,联邦参政会则由各邦代表组成。宪法以大量篇幅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规定联邦可依据法律将私人经济企业适合于社会化者予以赔偿收归公有等。宪法规定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7年,连选得连任。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拥有广泛权力,并享有“独裁权”和 “强制执行权”,在总统认为国家有被扰乱或危害时,可停止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实施。这一规定,为后来法西斯专政开辟了道路。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该宪法被废弃。 《魏玛宪法》德国于1918年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1919年制定《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同年8月11日生效。因在魏玛地方制定,又名《魏玛宪法》。全文分两部分:❶联邦的组织和职权,其中又分为7章; 魏玛宪法即“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魏玛宪法,即1919年 《德意志国宪法》,因其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德国于1918年发生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制定了这部宪法,于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条,分两编。第一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联邦及各邦、联邦议院、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司法7章。规定德国为联邦,主权在民。人民有普选权、创制权。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第二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如第153条规定所有权的行使应增进公共福利; 第156条规定 “一切生产者阶级” (资本家和工人) “共同合作”,工人参与私人企业管理。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先用紧急命令宣布 《魏玛宪法》 中许多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停止生效,又制定了 《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 (《授权法》),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于是 《魏玛宪法》名存实亡。二战后,在联邦德国 《魏玛宪法》 为1949年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所代替,该法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 的传统,并在其第140条里规定,将 《魏玛宪法》 中有关宗教的5条(第136—139条和第141条) 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继续有效。 ☚ 人权宣言 前苏联1977年宪法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