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起等拐卖吴女案
本案发生于嘉庆十二年(公元1807年)。案犯魏文起与其弟魏元起抢卖吴女,被人告发,官府差人捉拿,魏文起闻讯后害怕,向县衙自首,并告魏文起藏匿的地点,后魏文起被捕获。湖北巡抚对二人照例减等定罪。案件上报刑部后,刑部认为,依大清律的规定:“本犯因向被告之事,不加拷讯,又自别言诈欺等事,止科现向罪名,免其余罪。”又规定:“得相敢隐之亲属彼此揭发,互相告言,各依如罪人身自首法。”魏元起除自首外,又主动揭发了其“得相容隐”之兄魏文起的藏匿处所,既使自己可以依律豁免部分罪行,又使其兄可依自首减刑之例减等新断,是“一事同首两事”,刑部认为湖北巡抚的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