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律令东汉以后出现的魏(220~265)、蜀(221~263)、吴(222~280)3个同时存在的封建王朝的法规,其中以魏国法规较为详备,对后世影响也较大。魏明帝即位(226),命刘劭等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持、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亦作“警事”)、偿赃等9篇而成。于太和三年(229)十月颁行。魏律对秦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一次大改革,使结构更严密,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能。魏初还颁布了《士亡法》,以重刑防止军士逃亡。后又颁布《女子不从坐律》,规定出嫁女不从坐父母之刑。此外尚有《州郡令》45篇,《尚书官令》、《军中令》、《邮传令》等共180余篇。 |